12 月 23 日,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向某长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0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被告人向某长先后 4 次在洪江市安江镇趁人不备盗窃他人店面槟榔。被盗槟榔共计五包,价值人民币 165 元。

  洪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因向某长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多次盗窃 ”,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向某长盗窃财物的价值虽然仅有 165 元,但其多次实施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以盗窃罪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