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2 月 8 日晚 7 时 10 分许,二广高速益阳段 2046-2048 约 2 公里南往北方向间断发生 4 起交通事故。4 起事故共造成 8 人死亡,11 人受伤,涉及 23 台车辆。调查发现,该路段的经营业主单位和承包事发路段养护作业的共 3 名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8 月 29 日,益阳桃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黄某刚、李某辉、李某民 3 人作为被告人受审。该案当庭未宣判。

  △图源自视觉中国

  二广高速事故发生后,省高警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协助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侦办。经查,发现经营业主湖南利联安邵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安邵公司)养护管理人员黄某刚、李某辉,承包事发路段养护作业的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称张家界路桥公司)管理人员李某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益阳支队马迹塘大队调查后,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并经益阳支队复核。认定安邵公司与张家界路桥公司共同承担次要责任,其中在共同次要责任中,安邵公司承担较重责任,张家界路桥公司承担较轻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黄某刚、李某辉、李某民 3 人均表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他们也表示了不认可。李某辉的代理人认为,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不能等同于省政府对于本次事故的调查报告。要等到调查报告出来之后,才能做最后的结论。

  对此,桃江检察院出庭的公诉人认为,两家公司执行的养护和管理很明显是一种生产作业,因为 3 个被告人没有履职导致 8 人死亡的后果,他们的履职情况和后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是从交通事故方面去鉴定两个公司在这个重大事故之间的责任,安委会是从生产安全区鉴定两个公司的生产责任。具体到本案当中,本身就是交通安全事故,属于生产交通范畴,两者在责任认定是完全成立的,没有哪个法律规定交通部门对事故鉴定有主体不符的问题。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实习生朱鑫洁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