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8月3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庆辉)近日,益阳市桃江法院行政庭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该案系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首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9年1月24日,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原告某批发部未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而从事食盐批发业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某批发部处以货值金额7倍即116000余元的罚款。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遂向桃江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江法院受理后,行政庭法官对原告详细讲解、剖析法律法规,使原告清醒地认识到要依法经营。在组织协调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将罚款金额由货值金额的7倍调整为5倍,同时,原告放弃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系被告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更有利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以平等姿态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实质化解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