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考生家长6万给枪手600

11月13日,衡阳珠晖区法院,被告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正在受审。视频截图11月13日,衡阳珠晖区法院,被告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正在受审。视频截图

  潇湘晨报11月14日讯 11月13日,衡阳珠晖区法院审理了一个团伙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该团伙称只要将考生照片发给他们,就可以帮忙考上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该团伙一面物色需要替考的考生,一面寻找替考的枪手。2017年4月12日,该学院监考老师将替考“枪手”抓获并交给警方处理。

  据悉,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系衡阳市人民政府主办主管,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与衡阳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2017年4月,在湖南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高铁学院)的校园,公然出现了“单招考试报考包过,费用6万”的广告。2017年4月12日下午16时许,高铁学院老师及保卫处工作人员在考场抓到了多名替考者。

  11月13日上午,该舞弊团伙的犯罪嫌疑人景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站在了衡阳珠晖区法院的被告席上,该案当庭未宣判。据悉,此前该团伙中负责联系枪手的贾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珠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联系家长收6万“包过费”

  被告人景某是株洲市阳光培训学校老师。贾某是湖南某大学2016届毕业生,贾某在湖南株洲某培训学校兼职时,认识了景某。

  2017年3月景某和贾某合谋组织枪手参加湖南省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考试。两人分工:由景某联系参考学生和学生家长,物色需要替考的考生,贾某负责寻找枪手并组织参加考试。

  犯罪嫌疑人景某称:“2017年3月的一天,学生曾某的父亲打电话咨询我有没有办法通过高铁学院单招考试,当时我和贾某在一起,贾某说将学生照片发给他就可以解决,于是我便答复了学生曾某的父亲。”“随后学生曾某的父亲到株洲找到我,当面商量此事,并转了6万元(包过费)给我。”

  珠晖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17年3月,学生黄某等人的家长,通过电话联系上景某,请求景某帮忙通过高铁学院2017年的单独招生考试。景某以6万至6.5万元每人不等的价格收取代考费。

  招募枪手给数百元替考费

  景某得到考生的信息后,将7名考生的信息反馈给贾某。贾某遂以参加考试支付200元,通过考试再支付400元的方式招募替考枪手。通过QQ,互相转介绍等方式,贾某联系到了杨某、杜某等7名枪手。

  2017年4月12日,贾某等人在湘潭火车站集合后,乘车前往湖南省高速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代替7名学生参加考试。考试中,枪手杨某等人被监考人员发现,被带离考场,部分替考人员的替考行为败露。

  在贾某的判决书中,枪手杜某曾供述称:“在去衡阳的路上,贾某说这次考试就是一堂普通的考试,他已经帮别人代考了三四次了,都没问题。”开考前十分钟,贾某按容貌相似程度把被替学生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给各枪手。贾某还帮所有人买了车票回湘潭,并称:“这次替考是由学校的老师组织的,不会有事的。”

  景某辩护人提出,景某积极退还了30余万元,主观恶性不大。公诉人强调,本案受害的是国家考试秩序。被替考的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是既得利益者,他们不是该案的受害者。

  属“国家考试”作弊应罚

  此前,贾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质疑,“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法律中规定的国家级考试,故起诉书认为湖南高铁学院自组招生考试是“国家考试”,没有法律依据。

  珠晖区法院对此作出解释,高铁学院自组的“4·13”单招考试,是按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职(高专)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由各高校按照高考要求自行组织,凡被录取的单招考生入学报到后与统招录取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综上,湖南高铁学院的自组单招考试,与高考、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基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性质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潇湘晨报 记者 周凌如)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