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湖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日前出台。
《意见》规定,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人(或组织)应当具备与举办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同时,明确提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在培训条件和师资方面,《意见》也作出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意见》也有明确说明。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本文原题为《湖南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