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打掉谢某良涉恶团伙

  2018年9月6日,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对谢某良涉恶团伙7名成员依法判处4年至1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抢劫犯谢某良,男,23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群玉社区人。

  抢劫犯甘某,男,2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澧县澧阳镇新河小区人。

  抢劫犯荣某生,男,31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澧县护城安置小区人。

  抢劫犯杨某,男,20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津市市人。

  抢劫犯吴某,男,21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津市市人。

  抢劫犯甘某雄,男,25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津市市人。

  抢劫犯邓某雄,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澧县澧南镇人。

  2017年9月的一天,罪犯谢某良及何某、刘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处)共同预谋在赌博中使用千术骗取钱财,商定由谢某良物色参赌对象,何某、刘某某提供资金,陈某某负责“出老千”(赌博作弊),何某“抽水”渔利。后罪犯谢某良以要罪犯邓某雄为其邀人参赌为由将此事透露给罪犯邓某雄。9月21日中午,罪犯邓某雄、谢某良分别邀约罪犯荣某生、甘某来澧县新港湾茶楼,共同预谋以“抓老千”为由强索何某等人的钱财,商定由罪犯荣某生(化名“李飞”、 “飞哥”)与荣某某(罪犯荣某生堂弟)假扮参赌人员赌博,罪犯甘某组织人员实施“抓老千”,再以其“出老千”为由逼迫其赔钱。晚6时许,罪犯谢某良将罪犯荣某生及荣某某介绍给何某见面,约定当晚共同在澧县戈登酒店赌博。期间,罪犯谢某良催促罪犯甘某邀集人员,并为其提供费用1500元。晚10时许,罪犯甘某邀约罪犯甘某雄及王某、夏某(均未归案),王某邀约罪犯吴某、杨某,六人驾车来到澧县美高美宾馆。在罪犯吴某等人的追问下,罪犯甘某告知此行之目的是因其朋友“飞哥”被他人“出老千”输钱,要求他们前去赌博现场抓“老千”,并准备了砍刀等作案工具。

  当日晚8时许,罪犯谢某良、荣某生及荣某某、陈某某来澧县戈登酒店1502房间,以扑克牌为赌具“炸金花”赌博(陈某某配戴隐形眼镜作弊)。何某带现金5万元,借傅某某 3万元供参赌人员借支。赌博至次日凌晨1时许,罪犯荣某生及荣某某各输钱近40000元(向何某借支),陈某某“出千”赢钱约60000元,谢某良约赢2000元。

  凌晨2时许,罪犯甘某接到罪犯荣某生示意“抓老千”的电话后,便持砍刀与罪犯吴某、杨某、甘某雄及王某、夏某冲进戈登酒店1502房间,以陈某某、罪犯谢某良等人打牌“出千”为由,持刀对其威胁殴打,罪犯甘某还佯装殴打罪犯谢某良,指责其不该“出老千”搞朋友(罪犯荣某生)的名堂。罪犯甘某令何某、陈某某、罪犯谢某良、傅某某将现金和手机交出后放进“抽水”的纸箱内,然后与罪犯吴某、杨某等一伙将其挟持至澧县彭山境内,罪犯甘某令四人分开蹲下,其余同伙将其围住,罪犯甘某要陈某某交代“出老千”的经过,罪犯杨某、吴某及夏某等人以其不老实为由抽打陈某某耳光,王某用刀拍打其面部。

  在罪犯甘某一伙的威胁下,陈某某承认了其配戴隐形眼镜赌博“出老千”的事实,并取下眼镜辨认扑克对作弊经过予以演示,罪犯甘某对其演示情况进行拍摄。在获取陈某某作弊证据后,罪犯甘某问罪犯荣某生怎么处理,罪犯荣某生说这些钱不够,要求他们每人还筹40000元。罪犯甘某要何某、陈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筹钱未果。后见路上有车辆经过,罪犯甘某一伙又将其带到澧县兰江闸,要求他们对纸箱里的现金进行清点(清点约为78000元)。罪犯甘某等要每人再筹30000元,并以砍其手指、送去坐牢相威胁。何某等均解释筹不到钱。罪犯甘某再次要何某、陈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筹钱,并威胁刘某某说不筹钱取人就将他们扔在河里。

  接着,罪犯甘某一伙又将其带到津市境内,后从陈某某手机短信提示中发现其银行卡内有现金15000元,罪犯甘某要陈某某将钱取出,陈某某说无卡,罪犯甘某要其通过微信转给罪犯谢某良。罪犯甘某、荣某生见筹钱无果,又逼迫他们打欠条,何某、陈某某、傅某某被迫打了欠李飞30000元、15000元、20000元的欠条,罪犯谢某良亦假装打了一张欠李飞30000元的欠条。后见天色已亮(约5时许),罪犯甘某一伙才放何某、陈某、傅某三人离开。接着,罪犯甘某、谢某良从放钱的纸箱内拿出现金30000元给王某,王某与罪犯杨某、吴某、甘某雄及夏某各分4000元,另10000元用于为谢某良偿还程某某的欠款(罪犯吴某代收)。余款48000元交给罪犯邓某雄进行分赃,邓某雄分给罪犯甘某、谢某良各12000元,分给罪犯荣某生及荣某某共11000元 (罪犯荣某生给荣某某3000元),自己分得12000元。另陈某某微信转帐的15000元由罪犯谢某良所得。

  罪犯邓某雄、荣某生、甘某、甘某雄分别于2017年11月23日、11月24日、12月5日、12月26日向澧县公安局澧西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罪犯吴某、杨某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罪犯甘某、邓某雄各退还赃款12000元;罪犯吴某、杨某各退还赃款4000元。

  罪犯谢某良、荣某生、甘某、邓某雄、杨某、吴某、甘某雄以获取钱财为目的,以“抓老千”为由,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系恶势力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罪犯谢某良、甘某、荣某生、邓某雄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罪犯杨某、吴某、甘某雄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罪犯谢某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罪犯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罪犯荣某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罪犯邓某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罪犯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罪犯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罪犯甘某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