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职业经理人追讨千万报酬,争议诉讼时效高院裁定再审

  澎湃新闻9月1日讯 2009年,职业经理人钟贤柏签下一份年薪20万、任期10年、获项目15%股权的总经理聘用合同时,他根本没想到,6年后他追讨这份工作的报酬会陷入一场长达数年的诉讼,并因一个叫“仲裁时效”的法律术语出现波折。

  8月28日,钟贤柏与前东家长沙市实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泰公司)再次站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双方就钟贤柏讨要的共1200余万元劳动报酬“唇枪舌战”。

  在之前的数轮诉讼中,长沙两级法院以仲裁申请已过时效为由驳回钟的诉求,2018年5月23日,湖南高院指令长沙中院再审。

  澎湃新闻从庭审现场获悉,双方认可曾经存在过的劳动关系,“诉讼时效”仍然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十年聘用合同

  “我和吴总认识16年,合作8年,我的离职,不是一般员工离职,我也一直想通过沟通解决问题。”8月28日,在长沙中院再审庭审中,钟贤柏略显激动地解释他为何会出现时效争议。

  原一、二审法院查明且双方认可的事实是,钟贤柏于2006年6月25日入职实泰公司,双方于2009年5月19日签订了一份《总经理聘用合同书》,聘任钟贤柏担任实泰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协助董事长开发、经营“湖南家电物流中心”项目,任期从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

  钟贤柏受聘期间的报酬构成为底薪加期权:底薪即年薪20万元/年,每月发放5000元,余额在年底发放;期权即在实泰公司新建的湖南家电物流中心项目(位于长沙县黄兴镇,总占地面积800亩)中,钟贤柏可拥有该项目中的实泰公司拥有的股份总数的15%(其中10%为实泰公司的奖励,另5%由钟贤柏出资购买)。

  合同还约定,在湖南家电物流中心首期工程完成基建投入运行三年内,钟贤柏承诺不参与公司分红,三年后按持有股份参与分红。

  此外,合同约定,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双方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原合同效力不变。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同日,钟贤柏和实泰公司还签订了一份《总经理聘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实泰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收购钟贤柏在常春青藤公司占有的50%的股份,并将收购款结算给钟贤柏。

  两份合同均有公司董事长吴畏,以及见证人、法律顾问龚某某的签名。

  钟贤柏介绍,常春青藤公司是他和朋友合资设立的电子商务公司。“吴畏希望我全心放在实泰这边,就以收购股权的方式,让我不再打理常春青藤,其收购款直接抵付我应支付给实泰公司的5%的股份。”

  劳资双方一开始合作顺畅。

  2011年4月22日,实泰公司作出《关于2010年实泰物流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奖金方案》,其中显示,总经理钟贤柏可获激励奖金的5%,折算为30余万元,但他没有领取。

  “实泰公司当时就湖南家电物流中心这一个项目,我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为公司长远发展着想,高风亮节,暂不领取这30余万元的奖金。”钟贤柏对澎湃新闻说,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后来形势发生了变化,他要领取这个奖金已非易事。

  中途被“贬” 变故出现在2013年。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6月1日,实泰公司召开高层管理会议,重新制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其中钟贤柏的工作岗位变更为“物流总经理”,管理市场信息部、营运部、湖南分公司、零担部、车队。

  为何在合同期内的第4年,突然被调整岗位,双方各执一词。

  实泰公司的说法是,“钟贤柏担任总经理期间,多次发生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严重经营失误,造成公司几百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调整职务系企业自主经营权力。”

  而钟贤柏对此不予认可,他的说法是,湖南家电物流中心这个项目运营得很成功,刚投入不久就盈利,完全超出了公司预期,他被“贬职”系公司单方违法解约,卸磨杀驴。

  钟贤柏说,他对岗位调整不爽,“我签了担任十年的总经理合同,却被贬到物流公司当总经理,但考虑到公司利益,我还是呆了一段时间,毕竟我还有股份。”

  4个月后,自2013年10月1日起,钟贤柏未再到实泰公司上班。这4个月,钟贤柏只到手前两个月工资,分别是2647元、6321元,8月、9月未发工资。

  离职数年来,钟贤没有要到他所想要的工资、奖金及15%的股权。在此次再审法庭上,钟贤柏说,双方曾谈妥过一个1040万元奖金和股权方案,但要签字时,实泰公司又不签了。

  2015年10月30日,钟贤柏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按照法律规定,钟贤柏讨要劳动报酬的案件,起诉前须经劳动仲裁。

  钟贤柏的诉求是:实泰公司按16667元/月的标准,补齐4个月共计57700元工资,按实泰公司2010年奖金分配方案规定,他此后数年应得的奖金数额应达到1200余万元。有关股权确认纠纷,钟贤柏另案提诉。

  2015年12月30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超过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驳回钟贤柏的申请。此后,钟起诉至法院,经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仲裁的驳回并无不当。

  “通俗地说,就是法院认为在我自2013年10月1日离开实泰公司的一年内,没有证据证明我向实泰公司讨要过劳动报酬。”钟贤柏显得很委屈,“这怎么可能呢,辛辛苦苦的血汗钱,上千万的工资、股权,我会不问不要?”

  钟贤柏说,在讨要报酬的过程中,他一直不想撕破脸,一来是考虑身份和脸面,二来是和气生财。2012年,他被长沙市工商联推荐为长沙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还曾作为交通运输部十三五物流发展政策与战略咨询专家参加相关会议。他甚至请他结识的官员帮他调解这个劳动纠纷,无果,这才采用法律维权。

  30多万还是1200多万

  2017年6月14日,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钟贤柏败诉,钟贤柏无法接受。“作为劳动者,我呕心沥血为实泰公司创造巨大价值后,却被无情抛弃,最终还得不到法律的正当救济,正义在哪里?”他立即向湖南高院提出申请再审。

  他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他在2013年10月1日已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事实上,实泰公司为他缴纳社保至2014年10月。此外,原审法院割裂看待股权利益和欠发工资的诉讼时效,这是僵化使用时效制度。

  2018年5月23日,针对这起因“时效已过”而败诉的案件,湖南高院认为再审符合民诉法第200条规定,指令长沙市中院再审。

  据此前判决书显示,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实泰公司扣发工资57700元属实,钟贤柏也确实曾应分配2010年度30余万元奖金却没有领取。但对于钟讨要的1200余万元的奖金问题,劳资双方争议很大。

  按照实泰公司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2010年实泰物流公司高层管理团队奖金方案》描述,“拟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提取10%作为实泰团队和大中团队管理人员的激励奖金,具体分配为:总经理钟贤柏占5%,实泰团队占2%,大中团队占3%。”

  对此,钟贤柏认为该奖金方案的效力应从2010年开始及于此后的每一经营年度,直到2013年5月,他都应分配奖金,总计1200余万元。而实泰公司认为,该奖金方案不能对后续年度发生效力,也不能按钟贤柏的计算方式核算,事实上,2011-2013年度公司整体核算处于亏损状态,仍欠银行贷款,没有可分配利润。

  原审法院采纳了实泰公司观点,认为从公平角度而言“不应当视作对双方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条款的变更而导致钟贤柏可按比例长期固定享有”,其效力应仅及于已经实际发生核算的2010年度公司经营利润。

  争议诉讼时效

  在8月28日的再审庭审中,仲裁时效仍然双方争议的焦点。

  钟贤柏想要证明的是,在离职至起诉期间,他的确多次讨要包括工资、奖金在内的劳动报酬及相关股份。

  此前诉讼中,钟贤伯曾提供4份经过公证的短信记录证据,证明他曾多次、明确向实泰公司董事长讨要相关报酬,从而构成时效中断。但未被法院采信。

  实泰公司认为其中三份公证书记载短信主要内容是钟贤柏在离职后与吴畏就股权结算问题反复联系,没有就工资、奖金等款项提出要求,因此不构成时效中断的效力。另一份短信公证书,对是否构成时效中断有重大利害关系。实泰公司则申请鉴定,称董事长吴畏手机中无此短信,且吴畏手机中相似的短信未发现有编辑修改痕迹,从而推定钟提供的短信有造假嫌疑。

  “股权是大头,我短信跟董事长吴畏谈时,当然主要提股权,而且这种短信聊天都是基于多年熟人关系,没有提那么细。”钟贤柏说,“我有些短信是通过当年流行的‘飞信’方式发送,可能存在我发送的内容与对方接收的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情况,还有可能是一些短信我删了,他那边没删,或者他删了,我这边没删。”

  钟贤柏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此前的审理中两级法院均将纠纷中所涉及的股权利益与基本工资、奖金认定为劳动报酬,而在这起劳动报酬争议中,法院却割裂股权利益与欠发工资、奖金的联系,因而对申诉人钟贤柏的权利主张作出错误决定;钟贤柏虽然离职,但双方从未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实泰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至2014年10月,2015年10月30日申请劳动仲裁,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规定,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劳动仲裁不受时效限制。

  8月28日,在长沙中院的再审庭审中,针对钟另案诉讼的股权确认纠纷,审判长问钟贤柏,如何确定他在湖南家电物流中心项目应得15%的股份收益,钟贤柏说,该项目2010年1月-2013年6月的利润额为2.5亿余元,按15%的份额计算,利润折价款为3803万元。

  而实泰公司方则表示,“这个项目至今没有清算,怎么能这样算?”

  庭审结束时,审判长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钟贤柏同意,实泰公司不同意。

  审判长说,“调解有各种方式,比如你们之前提出的1040万元的方案,有没有考虑呢?”实泰公司出庭人员摇头。

  随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