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5日讯(记者 陈淦璋)今天,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允许职工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公积金、简化部分公积金提取要件、调整二手房购房提取政策、调整提取时限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自即日起实施。

  《通知》指出,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既有多层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职工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但需符合4个条件。即:增设电梯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装告知备案证;提取申请人同意出资增设电梯并与其他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且已支付分摊的工程建筑费用;提取申请人为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提取的其他条件需符合省直公积金中心规定。《通知》同时规定了提取期限、额度和次数。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自付费用金额(如属于非夫妻的共有产权,按产权比例提取),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同一职工限提取1次。

  《通知》还要求简化租房提取手续,职工本人及配偶在长沙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再核查未成年人子女的房产情况。同时简化提取业务资料,电子档案系统上线后,提取业务(约定提取和征信查询除外)不再留存资料复印件。

  在调整二手房购房提取政策方面,《通知》指出,对于职工在非限购地区的二手房交易行为,必须在不动产权证书过户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且提取时产权在职工名下未注销,方可申请购房提取。

  《通知》还调整了提取时限要求。如,需核查事项,属于正常的业务,即查即办;特殊情况如需跨单位、跨区域核查的,可延长核查时限至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