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乡公安

  原标题:神剧情!“老搭档”在宁乡作案14起又被抓。。。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只听说过卖东西有回头客,没想到还有人想当警局的“回头客”。去年4月8日,白马桥派出所抓捕了两名偷电瓶的男子。今年4月8日,刚被刑满释放的他们,又因为偷电瓶被白马桥派出所抓获!小编想问问:是自由的日子不好过吗?还是怀念被刑拘的感觉…

  近期,宁乡市公安局白马桥派出所接到多起报警电话,报警人称: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车电瓶被人盗走,电动车完全瘫痪。

  针对此类涉及民生的侵财案件,白马桥派出所非常重视。警察蜀黍刘超、黄磊、黎庆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此类案件系两人合伙作案,盗窃多起。不久后,警察蜀黍锁定了两名嫌疑人的位置。

  2018年4月3日20时,白马桥派出所精准出击,在玉潭街道步行街某宾馆将盗窃嫌疑人岳某、郭某抓获。经讯问,岳某(男,25岁)与郭某(男,26岁)交待:两人伙同于2018年2-3月间,分别在宁乡豪德大市场、新康安置区、玉潭商贸城、新康路和白马桥东五街等地,盗窃路边停放的电动车和三轮摩托车的电瓶,疯狂作案14起。

  两人是盗窃“老搭档”,2017年4月曾被白马桥派出所抓获,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2018年4月3日,两人再次被白马桥派出所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

  所以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两名嫌疑人均在二十岁出头,希望他们真心悔过,只有堂堂正正做人,通过辛勤劳动才能在社会上立足。

  普法时间:何为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