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岳阳日报全媒体讯(郑姝)校车的设立本是为了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人身安全,为学生和家长带来方便。但为了节约成本,校车超载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岳阳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李某为某家教园接送学生,口头协议每接送一趟50元。2017年10月24日晚,李某驾驶一台中型普通客车(准载16人)从临湘某中学接到47名学生上车,然后准备将该47名学生送到家教园。当晚19时30分许,李某驾驶客车搭载47名学生行驶至临湘市河西南路地段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临湘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学校和各相关机构而言,应时刻敲响安全警钟,始终将学生的人身安全摆在第一位。校车超载事故已经给我们带来了太多血的教训,它不仅是对学生生命的极不负责任,也会给司机和相关责任人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