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邻里互助、患难相恤,一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特别是在农村,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很正常的现象。但在好心助人的过程中,安全问题一定要注意。近日,发生在临湘的一起义务帮工受伤案中,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方承担原告汪某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9376.76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因被告的父亲去世,被告便请了本村“督管”来安排人员办理丧事,原告被安排帮工,负责跑堂(端菜、摆桌椅)。当天按农村习俗在进行“朝庙”燃放鞭炮时,原告查看“未放响”的爆竹被炸伤右眼。经鉴定,其右眼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第三人某花炮厂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被告五兄弟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一方安排原告“跑堂”,被告对此帮工行为没有明确阻止、拒绝,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帮工关系。原告在第三人燃放鞭炮过程中右眼受伤,是在被告办理丧事这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仍属于帮工过程中造成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在没有明确拒绝原告帮工的情形下,对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汪某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鞭炮燃放时存在的危险,但其自身未注意安全,本院酌定原告自负30%的过错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与邻里相处,生活中难免需要对方帮忙的时候。但在道德义务法制化的今天,无论是帮工还是被帮工,都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莫让本是好事的“乐于助人”反而破坏了和谐美好的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