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日讯 近日,省人社厅发布通告,明确201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以及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前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
通告明确,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缴人员)按高档4491元/月、低档2695元/月为基数缴费,当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缴清,也可待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后缴费。符合《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可以补缴或一次缴费至满15年的个缴人员,可以高档4491元/月、低档2695元/月为基数补缴或一次缴费至满15年,也可待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后补缴或一次性缴费。
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后,及时进行缴费和待遇核定。已缴费的个缴人员,2018年度缴费工资指数以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缴费基数可不再变动。如缴费工资指数小于0.6或1的,本人愿意,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以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逾期不再补缴调增。已按4491元/月或2695元/月为基数补缴或一次性缴费的个缴人员,补缴或一次性缴费期间,缴费基数不再变动,缴费工资指数以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缴费工资指数小于0.6或1的,不再以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补缴调增至0.6或1。■记者 王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