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奉国生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2015年10月27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刘某、黄某夫妻因故来至被告人奉国生的祁阳县八宝镇隆兴村5组家门口找其理论,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 奉国生与被害人刘某二人相互扯倒在地,被告人奉国生用嘴将被害人刘某的上嘴唇咬了一口后,挣脱跑掉。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金国的伤已构成 轻伤二级。

  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奉国生在祁阳县八宝镇天星村养猪场被祁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奉国生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金国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刘金国对被告人奉国生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奉国生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奉国生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奉国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奉国生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奉国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犯罪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奉国生从轻处 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