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网9月7日讯(记者 陈焕明 通讯员 彭军)“《出生证明》上面父母一栏写的是我跟我爱人的名字,《民法通则》不是有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什么不能证明监护关系呢?”近日,拥有香港户籍的李女士带着她小孩(未成年,长沙户籍)的《出生证明》来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想要将小孩名下的房产出售,但是工作人员告诉她《出生证明》并不能证明监护关系,让她一时犯了难,并致电本报热线96333。针对李女士的难题,记者就此展开采访。

  李女士和先生早几年获得了香港户籍,而两人未成年的小孩与爷爷的户口登记在一起是大陆户籍。近日,李女士来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想将儿子名下的房产进行转让出售。工作人员告诉李女士,如果孩子是未成年,家长除要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外,还需要提交家长为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或者转让房产的书面保证,以及房产证、身份证。

  李女士没有监护关系证明,于是问《出生证明》可以吗?工作人员回复她说:“不可以,《出生证明》是证明新生儿的出生状态、血亲关系,同时是新生儿日后申报国籍、取得户籍也就是‘上户口’时最重要的法定医学证明,但这并不是监护关系证明。”

  李女士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呢?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父母代未成年人买卖房屋、申请房屋登记时,如果户籍关系在一起的话,只需带户口本、房产证、身份证来办理即可。如果户籍关系不在一起,可以通过法院文书,或者公证文书来证明监护关系,并携带房产证、身份证来办理房产登记。该工作人员称,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建议她在取得公证书后,再携带相关证件来中心办理房产登记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