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0日,对于豆蔻年华的女孩琪琪(化名)来说,是黑暗的一天。当天晚上,她被带到朱某某经营的芦淞区某宾馆。在宾馆内,年近五旬的邝某某将琪琪强行抱上床并对她进行猥亵。当随行同学向宾馆工作人员求助时却被置之不理,甚至连110报警电话都没拨打。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女孩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聚餐后,少女宾馆内遭猥亵

  琪琪出生于1997年,与现年49岁的邝某某是老乡,均来自炎陵县。朱某某现年60岁,茶陵县人,是芦淞区某宾馆经营者。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琪琪诉称,2012年10月20日,邝某某与廖某某邀约其及同学微微(化名)一起吃饭,饭后四人来到芦淞区某宾馆,廖某某在该宾馆登记开了315号、318号房间,在318房间内邝某某强行将琪琪抱上床进行猥亵。

  微微发现后,要求宾馆工作人员处理有关情况,但宾馆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置,也未拨打110电话报警。

  遭到猥亵后,琪琪到医院看了门诊。后经株洲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琪琪伤情为处女膜新鲜破裂。

  判决 :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

  2013年9月16日,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邝某某犯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久后,邝某某选择上诉。

  2013年11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邝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邝某某的行为给琪琪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导致琪琪休学一年。

  为处理该事件,琪琪父母在工作地与株洲来回奔波。为维护琪琪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邝某某、朱某某共同赔偿琪琪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8589元。

  法院认为,朱某某作为芦淞区某宾馆经营者,事发时未及时处置,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朱某某对琪琪的上述损失承担补充责任。关于琪琪诉请误工费一节,因其不是琪琪本人损失,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邝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琪琪各项损失共计10572元;朱某某对该损失10572元承担补充责任。即当邝某某无法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时,由宾馆方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 《长株潭报》记者刘平株洲报道

  □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管理人失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长株潭报记者刘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