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爱云尚未被定罪李霞已被判在此案中做伪证

  既是本案发生的“导火索”,也是案件的关键证人,李霞证言的重要程度毋庸置疑。但遗憾的是,她自始至终未出过庭。

  案发两天内,李霞在湘潭大学办公室、湘潭大学保卫处、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队做了5次供述,均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

  然而,2003年10月29日,李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关押进看守所,直至11月11日被释放。在这13天里,李霞忽然一改之前的供述,5次供称事发当晚曾爱云曾离开她约20分钟。钟致远称,这20分钟恰是警方认定周玉衡被杀的时间。

  李霞获释后,又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湘潭公安局重案大队更改口供,称案发当晚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

  2004年5月,李霞再次被关押进看守所。

  2004年7月,该案第一次开庭前夕,关在看守所里的李霞曾给湘潭中院领导写信,请求出庭作证,与办案人员及嫌犯陈华章当面对质。曾爱云的辩护律师也向湘潭中院提交同样的申请,但都遭到拒绝。

  同年11月,李霞因“伪证罪”被湘潭雨湖区法院判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那一年,她24岁。

  这也意味着,作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曾爱云还尚未被定罪时,李霞就被判决在此案中做了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