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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信息公开是一种双赢

A-A+2014年7月17日15:53瞭望东方周刊评论

  在信息疏导、公开的过程中,媒体成为一道无法替代的桥梁。作为联系政府和公众的重要纽带,它能否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政府治理和公民参与,责任重大。处于转型社会的中国来说,尤其如此。

  众说纷纭近9个月后,“周老虎”事件尘埃落定。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承认“华南虎照片”系周正龙造假,照片乃是用老虎年画拍摄而得。同时宣布,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批捕,省林业厅及镇坪县共13名大小官员领受党纪政纪处分。

  在该事件中,网络的意见表达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成为决定事件走向的重要力量之一。陕西省副省长赵正永表示,政府不能正确地对待舆论监督,导致公信力尽失,并错失数次纠正机会。

  媒介的舆论监督之所以有效,在于其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使得各种信息和观点能够在这个公共领域自由碰撞、争鸣,最终能够形成对某一事件全面、真实地再现。与其说这次事件是民意的胜利,不如说是真相的回归。正是公众不屈不挠地追求真相的努力,推动并最终导致了“周老虎”现形。

  四川大地震中,真相再次显示出其强大的力量。媒介迅速介入,全方位地展现地震的惨烈、救助的快速、危机的进展,这种立体化的真实图景呼唤出了国人强大的道义精神和爱国情怀。开放及时的信息畅通,对于政府决策、凝聚人心、稳定社会、消除谣言等等,功不可没。就此看来,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本身,对于公众监督,均是双赢的态势。

  然而,华南虎事件中,民众对于真相的探索长达近9个月,虽有汹涌的民意,也未能避免某些地方官员屏蔽事实,谋利营私,其结果正如赵正永副省长所说,“导致公信力尽失”。

  令人鼓舞的是,5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透明纳入了法治轨道,以往“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的行政思维,被“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法治原则所替代。 它的颁布实施,成为政府有效公开信息的法律保障,让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弄虚作假无处藏身。

  转型社会的基本特征是风险高发。党和政府所面临的不再是个别的、单一的、简单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是大量的相互关联、互相制约,愈来愈具复杂性、尖锐性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如房屋拆迁、教育收费、医疗保障、劳动就业、税收、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生产安全、公路管理、工程建设、食品卫生、公共卫生、人口流动等等,均与民众社会利益攸关。政府倘要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降低风险,必须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充分听取群众真实的意见表达。

  在自下而上的信息渠道中,大众传媒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成本低、多元化、范围广。尤其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凸显出个体真实表达的特质。近几年的诸多问题的解决,都是经过了网络表达—传统媒体的互动形成了媒介议程,并最终进入政府议程获得解决的。从孙志刚事件到“周老虎”事件,莫不如此。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与强国论坛网友聊天时强调:“我们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这正是对网络传媒民意表达强有力的最高认定。

  但是媒介并不天然地就承担着为社会民众利益与愿望代言的角色,它的价值实现期待广泛的社会公众认同---体现为公信力和影响力。在行政力量和商业利益的压力下,媒介经受着越来越严峻的公共诉求考验:媒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全面真实地反映公众意见呢?作为最为便利、广泛而且接近大众的信息沟通渠道,传媒本身是否提供了一种平等参与的、去除情绪的、克制而宽容的表达方式?

  新中国的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当媒介能够践行政府和民众顺畅沟通的有力角色时,便成为社会发展的进步力量。1978年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1979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研讨,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关于姓“社”姓“资”的持久辩论,均在媒体上充分展现,使得民众在历史的转折点全心全意地支持和拥护党和政府有关政策和决议。

  2008年行至现在,已注定这一年将是不平凡的一年。尽管有诸多危机,每次均化险为夷,平安度过。如同胡锦涛总书记在建党87周年之际会见抗震救灾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代表时指出的,多难兴邦,多难砺党,灾难直接检验了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之中,对媒体的善用将是不可替代的能力之一。现代社会中,自觉而又有目的地引导、运用舆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方式。

  另一方面,传媒也需要担负起更大的责任,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考察人民日报社时所要求的那样,“坚持正确导向”与“表达民意”结合起来,“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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