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
我是贺弘联,很高兴也很荣幸今晚以嘉宾的身份,与大家一起探讨我国互联网面临的一个深刻问题——网络伦理与道德。我一直是红网的老同学,对很多网友都仰慕已久、神交多年,正是对这些朋友的敬仰,使红网成为了我工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里我要真诚地说声感谢有您!
今天的话题是个很现实也很学术的问题,我并不是伦理与道德方面研究的专家,红网请我来访谈,无非是想借此抛砖引玉,唤起全体网民的共同警醒:网络伦理与道德不只是一个公共治理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我们自己的个人权益问题。
这两天认真看了网上跟帖留言,首先要感谢大家对我的莫大信任和鼓励,我会尽我所能坦诚回答我能回答的一些问题。西方有句谚语:“人只要一张口,就至少有三个谬误。”所以,我的回答难免会漏洞百出,谬误时现,不当不对的地方,也真诚请求各位网友和专家批评指正,我一定会虚心接受并把它当做我获得学习的难得机遇。谢谢!
等待倾城之恋:贺主任好,虽然主要是讨论网络伦理与道德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位湖南网民,我还是比较关心湖南目前的网络建设现状,而你恰好又是主管部门的领导,能否顺便告知一下?
贺弘联:当前,互联网及其各种新应用发展来势迅猛,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互联网国家。我省是全国12个互联网发达地区之一,网民已超过3000万,手机网民1310万,微博用户1160万,备案网站超过8万个。现有红网、华声在线、金鹰网、星辰在线、尚一网、衡阳新闻网等国家一类新闻资质网站6家。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着力发展以红网、华声在线两大主流新闻网站两翼带动的新闻媒体产业,着力发展以金鹰网、体坛网为龙头的娱乐休闲产业,着力发展以天闻数媒、湖南作家网为龙头的文化教育产业,着力发展以拓维信息、青苹果数据中心为龙头的文化服务产业,着力发展以快乐购网、湖南经网为龙头的电子商务产业。根据Alexa全球网站综合排名,红网排名884位,华声在线排名1578位。据国内专业市场调查公司的权威统计,金鹰网居国内专业娱乐网站首位,体坛网居全国体育资讯类网站首位。
方三片:现在在网上出现的那些所谓的“网络推手”或者“水军”之类,能把一个平民百姓变成明星,或把一个事件炒红,能将一个企业炒跨,请问教授,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贺弘联:关于“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的问题。当前,互联网舆论推动力量纷繁复杂,针对“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肆意炒作并借以谋取利益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专门的严厉打击行动,现已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还是未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这项工作还将进入常态化整治之中。应该说,网络时代偶尔出现一些娱乐性、幽默式的恶搞,让大众在一天的忙碌之余打开电脑轻松一下,即使是策划出来的也并非不可。但为吸引网民眼球,利用人们向往“真、善、美”的美好情感,精心策划制造煽情事件、包装“热点”事件,欺骗网民的情感和良知,骗取网民简单质朴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让网络民意成为他们获取利益的资本,则触碰了道德的底线,愚弄了人们的善意,这是对社会最基本的信任透支。在网络社会,我们更需要网络公共道德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否则,只靠法律维持最低限度的道德,网络空间必定会乌烟瘴气,在我们充分享有表达自由的同时,我们每个人也都应该去维护这样一个公共空间,维护我们的公共利益,让网络释放更大的正能量。所以,还需要我们擦亮眼睛、共同努力。
蛮蛮子:360、QQ上次大战,出尽了洋相,他们这样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道德没?
贺弘联:关于360与QQ大战的问题。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网络道德的三个斟酌原则是全民原则、兼容原则和互惠原则。我认为这事违反了兼容原则。中国科学院院士戴汝为曾对此作过专门论述:兼容原则要求网络共同规范适用于一切网络功能和一切网络主体。网络的道德原则只有适用于全体网络用户并得到全体用户的认可,才能被确立为一种标准和准则。要避免网络道德的“沙文主义”和强权措施,谁都没有理由和“特权”硬把自己的行为方式确定为唯一的道德标准,只有公认的标准才是网络道德的标准。如果在一个网络社会中,有些人因为计算机硬件和操作系统的原因而无法与别人交流,有些人因为不具备某种语言和文化素养而不能与别人进行正常的网络交往,有些人被排斥在网络系统的某个功能之外,这样的网络是不健全的。从道德原则上讲,这种系统和网络社会也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排斥了一些参与社会正常交往的基本需要。因此,兼容不仅仅是技术的,也是道德的社会问题。
逗逗你:我是个骨灰级宅男,天天泡在网上打游戏,看盗版电影,当然,连我使用的杀毒软件也是盗版的,这个行为违反了网络道德吗?
贺弘联:关于网络盗版问题。在信息社会,信息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共享可以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成本,有利于缩小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影响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信息应该共享。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的理由,因为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信息传播需要大量的投资用于软硬件产品的生产,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这是合乎道德的。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不构成违法,但随意使用盗版软件却违反了计算机使用道德,只能通过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总之,非法生产贩卖盗版软件进行牟利是违法行为,使用盗版软件是一个伦理和道德问题。
毕方鸟:网络社会中,不道德行为处处可见,正蚕食道德领域。请教授谈谈网络上不道德行为主要表现在那些方面?
贺弘联:关于网络不道德行为的主要表现问题。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使网络社会获得空前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网络空间的道德失范现象,即在网络上出现一些与传统道德和伦理相悖的现象,产生败德行为,这些不道德现象并不是虚拟的,它根植于现实社会这块肥沃土壤中并得以发展,且在快速蔓延。网络上不道德行为表现为:商业欺诈、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制造大量垃圾邮件,造成网络堵塞;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及一些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网络犯罪,利用病毒或者信息技术盗取他人密码,给社会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网络使人的传统的社会性人格发生嬗变,网民社会责任感弱化,人际关系淡化,忽视自己作为社会人的存在,一味在网上欺骗别人,造成不利影响,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被一些人追捧,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深深刺痛社会敏感的神经。对此,我们应该予以严厉谴责并自觉抵制。
绝望的狐狸:我去年在某网站开通了博客,并且把我和老婆的亲密照片存到我的私人相册里,结果照片却流了出去,这件事给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不知道我要怎么去讨回公道。
贺弘联:关于个人照片泄露隐私的问题。互联网环境下,个人空间的安全隐患日渐彰显,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狭隘,公民隐私保护面临困难。根据我国互联网个人资料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使用和公开个人资料,应坚持限制利用、合法公开的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的相关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行为,法律界对此不存在争议,然而,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是当前法律规定中的空白。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造成精神损害。公民的肖像权体现的主要是精神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最主要的是保护公民肖像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同时也保护精神利益转化、派生的财产利益。如果认定肖像侵权只强调以营利为目的,显然与民法通则保护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立法宗旨不符。因此,除了一些法定排除情形之外,如果对公民肖像权未经许可不当使用,即使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应认定为侵害肖像权。当然,这种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形式可以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肖像有所区别,如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十三姐:请问贺主任,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网络道德有新的要求,它与植根于物理空间的现实道德相比较,有什么新的特点?
贺弘联:关于网络道德的新的特点问题。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相比较,有其自身显著特点:1、自主性和自律性。“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传统社会由于时空限制,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依靠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熟人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人们的道德意识较为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对严谨。而以往人们的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型道德,是一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构筑城的道德防线。相比之下,在网络社会中,人们打交道的大都是符号、是陌生人,现实的“熟人社会”已不复存在,而建立的是一个彼此陌生的虚拟空间。因而,诸如“熟人社会”的道德他律在一定程度上便失去了作用。在网络社会中,人们的道德行为相对于现实道德而言,显然需要个人有更多的自我克制、自我约束,真正体现出人格的尊严和道德的觉醒。当网络道德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深刻的责任感和权力感时,网络道德所具有的外在性、他律性就被扬弃了,网络道德相较于根植于物理空间的现实道德,其发展也随之由他律阶段跃升为自律阶段;2、开放性和多元性。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而网络道德却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不受时空限制的经常性的冲突、碰撞、融合和重构。互联网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联结起来,导致了多元文化价值的共存,它一方面使具有不同个人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人们增进了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益表面化和尖锐化。在开放的网络社会中,人们作为道德主体,具有自由选择道德取向的权利,经常会对处于冲突之中的各种价值取向作出即时的取舍选择,网络社会正是这样逐渐走向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多元化”。这些由于彼此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因此,网络道德的多元性和开放性是相统一的。
阿瞬:请问贺主任,网络伦理与传统伦理不是相对的,而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与发扬。但在虚拟网络社会中,道德规范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那些方面?
贺弘联:关于网络道德受到严重挑战的主要表现问题。
在虚拟网络社会中,道德规范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道德规范主体在虚拟社会中表现不完整。传统的年龄、性别、相貌、职业、地位等属性在虚拟社会中模糊,取代的是虚拟的文字或数字符号,给网络欺骗和网络犯罪留下空间。处在此环境下的道德主体会产生主体感和社会感淡漠现象,不利于虚拟社会道德水平提高。其次,道德规范实施力量出现分化甚至消亡。现实社会中,人们面对面交往,道德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人们内心信念起作用。而虚拟社会是人机交流,人们之间互不熟识也能交往,很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发生“逾越”行为。在此情况下,社会舆论承受的对象对个体来说不明确,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从而使社会舆论作用下降。由此,传统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受阻,对道德行为约束下降。
我就是备胎:虚拟的网络对一些人产生巨大的诱惑,他们在“ 虚拟朋友”、“ 虚拟夫妻”、“ 虚拟父母”的关系中迷失了自我,自以为找到了“精神家园”,贺主任对此有何看法?
贺弘联:关于“精神家园”的问题。物理空间是基于地缘的、物质的乃至观念的种种限定,人们都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而网络空间则是基于认同的、由于电子计算机的兴起而出现的,以“数据化”、“非物质化”的方式进人人类信息交流的虚拟社会,与现实的物理空间有着众多的差异,但是,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不是截然对立的,恰恰相反,网络上的空间正是从物理空间分化而来,是物理空间中每一个体通过网络创造的一个全新的生活空间,是在现实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坐在计算机终端后面的仍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个体。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缩影,网络伦理问题也是现实社会问题的反映,在网络时代,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共同构成人类的基本生存环境,但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否则就会导致很多问题的产生,比如道德情感淡漠,道德人格虚伪,交往心理障碍等等。对于迷恋网络并产生严重的网络依赖情结的网友,建议您多与之进行有效沟通,予以心理帮助。
我的名字叫伊莲:什么是网络道德,这个网络道德和我们现实中的道德是不是一回事啊?
贺弘联:关于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问题。道德是社会意识的总和,是在一定条件下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及社会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个良好的信念和习惯,从而实现人的全面自我完善。伦理道德的产生与形成,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需要共同的约束,而网络的诞生,在现实社会之外又缔造了一个完全没有地域限制的虚拟社会。这样,我们既不能为了维护传统道德而拒斥虚拟空间闯入我们的生活,也不能听任虚拟空间的道德无序状态,或是消极等待其道德机制的自发形成。因而,我们将网络道德定义为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凡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遇到的和即将遇到的各种各样的伦理问题、道德矛盾,在网络空间统统都会存在,并会受到网络虚拟化、数字化特点的影响,通过电子信息的方式得以放大,从而成为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乃至法律都难以调节与控制的难题,换句话说,网络道德比现实道德更复杂和多元化。因此,网络道德与现实中的道德有相同点,也有很大区别,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