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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17岁少年卖肾案一审宣判 7人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2012年11月29日17:39【评论0条】字号:T|T

  新华网湖南郴州11月29日电(记者陈文广、袁汝婷)29日,备受关注的“17岁少年卖肾案”在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7人被判刑,2人免于刑事处罚。

  另据了解,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伟等9人自愿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王某经济损害147万余元已经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何伟因债务缠身,企图通过做非法买卖人体活体肾脏的中介谋取利益,便邀尹申为其寻找非法移植的肾源,又通过唐世民找到被告人郴州市某医院男性泌尿科门诊主任苏开宗为其提供移植手术便利,还联系被告人郴州市某医院麻醉科医生黄龙东作为肾脏移植手术的麻醉师。何伟等在网上发布寻找肾源和“受体”的信息后,年仅17岁的王某经中介牵线,决定卖掉自己的一只肾。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8日晚,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和黄龙东、杨峰、黄美等人以及“供体”王某和“受体”来到郴州做人体活体肾脏移植手术。苏开宗安排张红杰作为护士协助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宋忠于是主刀医师,负责给患者做肾脏的切除和植入手术,黄龙东负责手术中的麻醉事项,杨峰作为宋忠于的助手协助手术,黄美作为器械护士负责给医生传递手术器械,张红杰作为巡回护士负责手术中的杂事。上述人员在手术前及手术中未对“供体”王某是否系未成年人等基本身份信息情况进行核实,便切除了王某的右肾。

  4月29日早手术完成后,上述被告人均得到数额不等的费用。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重伤,目前左肾功能处于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评定为五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何伟、尹申、唐世民、宋忠于、苏开宗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故意摘取被害人王某一侧肾脏,致其重伤达五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5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述5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何伟有期徒刑5年;判处尹申有期徒刑4年;判处宋忠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唐世民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苏开宗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同日,法院还对另案起诉的黄龙东、杨峰、黄美、张红杰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4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据此,法院分别判处黄龙东、杨峰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黄美、张红杰免予刑事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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