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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收3万将儿子送人 律师:送收双方涉嫌犯罪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11月27日08:24【评论0条】字号:T|T

  律师说法 送收双方涉嫌犯罪

  就孙欢友的遭遇,记者咨询律师得知,在我国收养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和流程。孙欢友妻子周女士的行为以及收养孙欢友儿子的人均涉嫌违法犯罪。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依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按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因此,根据既有事实判断,周女士的“送养”行为不能界定为儿童领养,她已涉嫌拐卖儿童罪。同样,相对应的收买人也涉嫌犯拐卖儿童罪,其“领养”行为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李健认为孩子生父有权索要小孩的抚养权,鉴于目前小孩下落不明,李健律师建议孩子生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手段寻找小孩。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如果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并由法院认定拐卖儿童罪名成立,则小孩母亲以及带走小孩的人均将负刑事责任。

  心理专家 孩子成长,亲生父母相伴更重要

  了解孙欢友的遭遇后,中南大学心理学博士郭平表示,孙欢友夫妻双方均有误区。

  郭平说,把亲生骨肉送给他人“领养”,并进行金钱来往,只有两种人会做出这种行为:一种是神志不清的人,一种是对婚姻已彻底失望的人。鉴于孙欢友在外打工,两人在感情信任度上出现了问题,如果女方不到死心的程度,是不会把儿子给别人“领养”的。

  郭平认为,目前很多两地分居的夫妻在维系婚姻上存在一种认识误区。

  男方可能会认为,自己在外辛苦赚钱养活全家人就对得起家庭了,这是不对的。在外工作的人需要常回家看看,因为除了物质,精神层面的东西对于家庭和婚姻的维系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同时,郭平认为女方也走入了一个误区,在她的观念里可能认为跟丈夫没有未来,给孩子找一个好人家会更好。而实际上,孩子的成长虽然跟家庭经济条件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亲生父母的陪伴,以及对父母依恋关系的产生。郭平说,几个月大的孩子正是依恋关系形成的关键时期,可能“领养”的人家会对孩子很好,但依恋关系是否健全,会决定孩子的情商、人际关系和安全感的形成,对孩子是一辈子的影响。

  对话

  只希望把儿子还给我,不想追究责任

  记者:你这十多天是怎么过来的?

  孙欢友:每天到处去找,希望能在街上碰到他,有时候找不到了,就没有目的到处走,好像没了魂。

  记者:你希望的结果是怎样的?

  孙欢友:希望他把我儿子还给我,我会把3万块钱还给他。如果他确实需要这个孩子,而且这段时间也很好地照顾了我儿子,我让儿子认他做干爹也没关系。我不会去追究他们,这个事情毕竟我老婆也有责任。

  记者:要是找不到怎么办?

  孙欢友:那我一个人在长沙继续找,直到找到他为止。

  记者:你会责怪你老婆吗?

  孙欢友:责怪有什么用,错也错了,没办法。她现在也很后悔,找到孩子后我们一起把孩子养大。记者向佳明

  合法收养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周岁;

  4.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的限制;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办理收养的流程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其中国内收养向县、区民政部门登记(详见《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涉港澳台华侨收养向市、州民政部门登记,涉外收养向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2.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以上均据湖南省收养管理服务中心官方网站) 整理/

  记者向佳明

  互动

  记者从孙欢友处了解到,他的孩子左手手背有小黑点胎记,肩膀上(右边还是左边忘记了)有胎记,左眼比右眼要稍微小一点。

  对于这个孩子你有任何线索都可以通过本报热线96360,潇湘晨报官方微博@潇湘晨报,告知我们。让我们一同为孙欢友寻找他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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