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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规定地名不宜有偿冠名 同类地名不得重名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2012年11月27日07:58【评论0条】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舒薇)“一步两搭桥,三公里,四方塘……”长沙将对这些“老长沙”们再熟悉不过的老街巷名予以保护。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市地名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对地名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使用、历史地名保护等进行了新的明确规定。

  命名:同类地名不得重名或同音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和更名。”根据办法规定,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要求符合城乡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尊重当地居民意愿,名实相符,含义健康;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及其同音字、近音字作地名;用字规范,通俗易懂,避免使用生僻字;同类地名不得重名或者使用同音字、近音字以及形似字。

  影响重大的地名命名、更名,受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冠名:地名的有偿冠名不宜提倡

  “原则上,地名的有偿冠名不宜提倡。”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地名不仅应该具有稳定性,而且应该反映城市的特点和文化内涵,同时在实践中,地名的有偿冠名还存在期限无法落实、企业兴衰周期难以掌握等诸多因素。

  《办法》规定,地名一般不得有偿冠名,确需有偿冠名的,市、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历史地名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保护 

  据了解,《长沙市地名录》记录的长沙街巷共有1026条,而1998年出版的《长沙老街》中只记录了长沙街巷716条,从上世纪90年代末至今,长沙因为拉通断头路、棚户区改造和商业开发等原因,至少消失老街巷500条。

  据介绍,今后,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辖区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地名评价体系,制定历史地名保护名录。

  不仅如此,今后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未使用的地名,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列入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且仍在使用的地名,原则上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应当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

  【相关链接】  

  《办法》所称的地名范围  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区、县(市)、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公路、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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