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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老人“二次留守”普遍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2012年10月22日11:22【评论0条】字号:T|T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 通讯员/汪林丰)明天就是一年一度的重阳佳节,在中国,重阳节又被称为“敬老节”。作为移民城市,深圳老人的晚年生活如何?近日,记者采访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自2011年以来,全市共有8名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到审查起诉总人数的万分之二。尽管人数较少,但从中反映出深圳老人情感关怀缺失、经济保障薄弱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而这也是老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因经济原因沦为职业“水客”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8名被起诉的75周岁以上老人犯罪类型比较集中,以走私类犯罪和性犯罪为主。其中,75岁的沈某(女)、80岁的陈某、80岁的利某3人均因家庭经济因素成为职业“水客”,通过在口岸帮人携带物品如电子设备、手机、“仿真枪”等走私入境,赚取“代工费”。目前,沈某、陈某已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四年。

  涉嫌性犯罪的几乎全为孤寡老人,他们无人照料,精神生活缺乏,出现了引诱邻居、熟人家或周边的幼女,进行强奸或猥亵的情况。如75岁的慕某,因先后猥亵、强奸女童,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80岁的骆某,因强奸女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十七岁的郑某,因猥亵女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犯罪老年人大多“二次留守”

  所谓“二次留守”,是相对于在老家仍然有亲戚故旧可以交流的传统留守而言,老人或儿童随子女或父母入城后,既得不到亲朋故旧的日常关照,也因为子女或父母忙于工作而缺乏关爱,这种近乎与爱绝缘的处境,便被称作“二次留守”。据调查,目前深圳的二次留守老人和儿童总人数非常多。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副科长荣启超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自己承办的老年人犯罪案件中,不少都是二次留守老人。他们来深后因为没有子女的陪同以及口音等种种原因,不敢融入社区;儿女又常常不在身边,内心非常孤寂,有的甚至连基本的物质保障儿女都疏于供给。

  为此,张孟东检察官建议,社会应进一步完善养老制度,包括养老金制度、养老院机构等,使得老年人能老有所依,不致进行侵财型犯罪。同时,子女应尽量创造让“二次留守”老人融入社区的机会,比如鼓励陪同他们加入民间社团组织,参与街道社区或相关单位举办的娱乐活动等,让老年人的心里被爱充满,快乐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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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怀老人的立法设计

  目前,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世界上很多国家如法国、日本等都在立法上作了特殊规定。我国自去年5月1日以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老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从检察院了解到,目前深圳检方除了在经办老年人案件时,会依法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外,还会在办案时,在法律范围内尽量给予老年人一些人道主义倾斜,比如在强制措施方面,能不予羁押的尽量不予羁押。  对于我国刑法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年龄下限设为75周岁,检方向记者解释称,这是有现实合理性的,因为七十五周岁以上老人,其行为能力、健康状况等都已出现了衰退,即便是从事了犯罪行为,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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