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美国奥巴马政府以“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中国三一集团的美国关联公司Ralls Corporation(下称Ralls)项目后的第四天,Ralls出乎意料地将总统奥巴马加入诉讼对象,称其制止交易的决定超出其权力范围。
Ralls公司在起诉书中称,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和美国总统的行为“违法且未经授权”,认为CFIUS和奥巴马超越了721条款所赋予的权力,且没能对其决定提供任何证据或解释。此外,起诉书还称CFIUS和奥巴马违反美国宪法,实际上剥夺了Ralls公司的财产权。
“这一项目根本不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任何危害。”三一律师周庆10月3日对媒体表示,“Ralls事先也并未注意该项目周边有海军设施。”
“我们认为这一诉讼没有任何好处,我们打算积极地为该案进行辩护。”美国财政部发言人阿莱莫(Kara Alaimo)在回答财新记者提问时表示。但她拒绝透露美国在此案中具体的国家安全考虑是什么。
美国财政部是CFIUS的牵头机构,这一跨部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包括司法部、商务部、国土安全部、能源部等九个政府部门,其职责是根据1950年通过的《国防生产法案》第721条款行事和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对外国兼并收购美国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与审批。
争议由来
Ralls Corporation的股东分别为三一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段大为和三一集团副总裁、三一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吴佳梁。该公司在今年3月收购了四个在美国俄勒冈州的风电场,希望通过建设风电场并装备三一生产的风电机,以此为其风电机产品进军美国市场探路。
但正因为Ralls当时并没将这起收购案知会CFIUS,这就犯下了第一个错误。长期从事此类案件代理的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Steptoe & Johnson LLP)的合伙人赫夫茨(Stephen Heifetz)去年对财新记者谈及其他中国投资案件时分析称,应对CFIUS最好的方法是坦率地做早期报告。
他在本次案件中代表Ralls公司和CFIUS进行沟通。
“收购时要尽早和CFIUS接触,解释这个收购,告知他们公司的控制方是谁。如果你让CFIUS主动来找你,这一定是个坏的开始。”赫夫茨当时说。
Ralls
Corporation在起诉书中称,在收购后不久,美国海军就对其中一个风电场的位置向公司表示担忧,希望该风电场迁址,以减少对当地军机低空训练的干扰。Ralls当时表示虽然搬迁成本高,但仍愿意积极配合。随后,海军也在写给俄勒冈当地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信中称“感谢Ralls公司的合作”。
美国助理财长拉戈(Marisa Lago)向华盛顿特区法院提交的材料中显示,由于没有任何一方事先知会相关机构,CFIUS是从国防部处了解到这一已经完成的交易的。
该机构随后致电Ralls公司,要求提交关于交易案的说明以便审核。Ralls方面表示同意,并最终于6月28日正式提交了说明。
CFIUS警告Ralls公司,称在委员会做出决定前,勿擅自施工,以免发生财产损失。
但这一意见却招致Ralls的反对。该公司表示,停工将使该公司错过税收优惠规定的最后期限,且他们自己了解可能承担的风险。
显然,Ralls将CFIUS的审核当做走程序。但没想到的是,CFIUS在7月25日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发布禁制令。
该命令要求买卖双方立即停止被收购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营,在五天内撤出所有堆积储存物资,并不得由非美国公民进入场地。
两天后,Ralls的法律顾问对CFIUS表示,该公司在收到禁制令前已在场地内浇筑了水泥地基。Ralls还对CFIUS表示,公司正在寻找美国买家接手这一项目,希望CFIUS能暂停禁制令,以便公司在税收优惠最后期限内完工,新的买家将会安装三一生产的风电机。
CFIUS在7月31日的修订版禁制令中提出两个新的要求:一是公司需在交易前将新买家的信息报告给CFIUS,且委员会保留反对的权力;二是三一集团、Ralls公司以及该公司两位股东不得向新买家转让三一集团的设备。
对于CFIUS的命令,公司表示同意,但反对移除水泥地基,并称要向国防部索赔。这一回应遭到CFIUS的反对,双方就此谈崩。Ralls公司于9月12日向法院递交诉状,将CFIUS和美国财长盖特纳告上法庭,而CFIUS则在9月13日之后向总统奥巴马递交了评估报告,奥巴马于9月29日正式否决Ralls的此次收购。
胜算不大
通常,被CFIUS勒令终止交易的公司不会将案件继续升级。而当案件由CFIUS递交到白宫时,基本已经意味着该项目将由总统出面明文规定禁止进行。
作为美国跨部门委员会,CFIUS遭到起诉的案例并不多见。在哥伦比亚特区法院数据库中仅有三起,其中包括此前同样闹得沸沸扬扬的迪拜港一案。
三一方面否认“危害国家安全”的指控,并表示奥巴马的这一决定,将使Ralls损失近2000万美元,其中包括设计和施工损失等。
三一方面似乎要决心讨回公道。不过,这一举动并不被外界看好。“这次公司和交易规模都不大,我很好奇为什么三一会进行诉讼。”美国传统基金会高级研究员史剑道(Derek Scissors)对财新记者表示。但一位美国方面的知情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三一正在考虑若败诉是否将这次案件推向更高法律层面。
曾受理过多起CFIUS案件的美国Bracewell & Giuliani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兹福(Joshua Zive)对财新记者表示,很显然,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会漫长,而且十分困难。
“甚至对法官来说也会很难介入。”兹福认为,一旦案件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他们会被给予更多的尊重。“换言之,对于尚未发生、又难以在此刻立即证明的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法官会宁可信其有。”
但这也是令三一感到困惑的地方。美国财政部和CFIUS均并未透露具体的国家安全威胁是什么,Ralls 公司购得的风电场预计在建成后发电量为40兆瓦,仅为其接入的美国太平洋公司PacifiCorp总发电量的0.37%。
通常而言,CFIUS主要关注两个方面:交易是否涉及敏感技术、交易是否涉及敏感企业。
而这次三一的案件又多了一个敏感地点。负责跨国投资的美国律师事务所Reed Smith资深合伙人张晋蜀认为,这对投资者来说很难事先了解。
不过张晋蜀也表示,即使不提起诉讼也没有任何好处,而诉讼可使政府层面上有案可查。“但也不排除幕后有高人指点的可能。”他补充道。
从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前总统布什否决中国收购案以来,美国再未发生过总统亲自否决中国在美的收购案的情况,即使华为、中海油等也都是在CFIUS官员的强烈暗示下主动撤销,而此次Ralls公司是近20年来美国总统首次做出否决决定。
史剑道虽将Ralls公司的诉讼做法称为愚蠢,但他认为这也并非全无好处。“美国的投资审查过程不透明,对CFIUS权威的挑战可以提醒CFIUS自己的决定是可能被推翻的,挑战美国总统也可以刺激美国官员在处理中国投资时做出更加清晰、快速以及彻底的回应。”
影响深远
三一的诉讼或许并不只是因为CFIUS和白宫禁止了这个投资不大的项目,而是认为自己没有受到公正对待。Ralls公司在起诉书中称,禁飞区中的其他风电场也有安装外国风电设备的情况,包括印度、丹麦公司。
在大选年,两党候选人对于中国议题的辩论从未停止过,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议题在美国政坛的敏感程度。“目前,一切与中国公司有关的行为都将被美方给予特别审查对待。”兹福对财新记者说。但兹福也表示,美国政客目前确实对中国来的投资并不那么了解,也时常陷入矛盾中。
“一方面,那么多的美国公司希望通过吸引中国投资来振兴经济;而另一方面,华盛顿又对这些中国企业充满怀疑。”兹福说,“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客们有时候也在合理的和民族主义的政策间徘徊。”
对于满腔热情走向美国的中国投资者而言,Ralls与CFIUS和美国高层间的纠纷,或许会让三一重新思考投资美国的策略。
“毫无疑问,这一事件的产生会让今后中国的投资者变得更为谨慎,也对CFIUS这样的机构更加敏感。一种可能是,中国投资者因不愿被卷入类似事件干脆不来投资,以免产生类似的尴尬局面。”兹福认为。
与美国相比,欧洲国家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则没有美国那么模糊和宽泛。史剑道认为,美国政府不会在国家安全问题上对商业利益寻求妥协,而相比而言,欧洲国家则要灵活得多。
而在CFIUS、盖特纳与奥巴马方面,虽然并不用担心会输掉这场官司,但Ralls的做法迫使美国政府首次在有案可查的背景下做出了表态,这可能会使CFIUS等机构今后更加谨慎地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