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卢霞)已做了23年夫妻的刘先生和肖女士近日在长沙打起了官司,起因仅仅是刘先生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而肖女士则认为根本不需要,双方因此诉诸法律。记者昨日从雨花区法院了解到,该案已经于8月8日进行了庭审,并将于近期做出宣判。据悉,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长沙法院受理的首起夫妻房产证加名纠纷案。
婚后买房登记在妻子名下
据了解,刘先生与肖女士双方于1989年结婚。2003年10月,由肖女士出面操办,夫妻俩在雨花区购买了一套房产,所有权则登记在肖女士名下。去年,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刘先生希望肖女士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肖女士拒绝了他的要求。
刘先生甚为恼火,为了维护自己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于今年6月一纸诉状将妻子肖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双方共同所有,并要求妻子协助将房屋登记到双方名下。
害怕利益受损,丈夫选择诉讼
“8月8日,本案已在雨花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肖女士表示,房产是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婚姻法》已经有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需进行确认,也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加注丈夫的名字。”刘先生的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舒蓉月告诉记者。
“刘先生主要是害怕自己名字在房产证上的‘缺席’危及自身权益。”舒蓉月说,《婚姻法》的确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的规定,比如双方有约定,又或者赠与给其中一方等财产为个人财产等。“我们就此婚内确权纠纷提起诉讼,不仅能使个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物权,也可以使得夫妻双方更好地行使自己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更好地保障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舒蓉月这样解释刘先生选择打官司维权的初衷。
法院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自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法院已处理大量此类婚内确权、加名纠纷,以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去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使此类案件成为大众关注、法院普遍受理的案件。那么,房产证该不该加名呢?
“对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只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但是,不加名权益其实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芙蓉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朝晖认为,如果夫妻双方能就购房首付款和还贷部分做出清晰界定,那么即使房产证没有“加名”,离婚时法院依据上述规定也是会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如果房产证加名,双方也可以确认共有的形式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的是每一方按一定的比例即明确具体份额;共同共有是指没明确份额,双方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等额比例即各50%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