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记者从会上获悉,根据进程安排,本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对其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正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法治方式保护好工业遗产

  株洲是新中国成立后全国首批重点建设的8个工业城市之一,曾创造新中国工业史上的200多个“第一”,工业遗存的类型多样、空间要素完整、建筑规模庞大。

  如何保护现有工业遗产,延续城市根脉?我市一直在积极探索,并在推进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中谋划建设工业遗址公园。出台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相关工作一直在稳步推进。

  2017年3月,我市正式启动工业遗产保护立法起草工作。

  收集、整理各方意见350多条,经历5次较大修改

  经多方调研、论证、听证,今年7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了《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修改条例草案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挥主体作用进行了充分审议,重点听取了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意见,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征求意见,并利用网站等多种形式听取市民意见,8月27日至31日开展了集中封闭改稿工作。据统计,一审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共350多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5次较大的修改。

  主要内容,共五章三十八条

  《株洲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分为总则、调查与认定、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

  调查与认定章节明确了认定标准,9种情况的工业遗存可依法认定为工业遗产,如反映企业在相应时期内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县域以上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反映轨道交通、航空、冶炼、冶金、化工、烟花鞭炮、陶瓷、建材、纺织等株洲特色工业文明发展历程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或者建筑技术领先的。

  保护和利用章节,突出强调了专项规划作用,提出市、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同时,还明确了确定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职责、应急保护、保护控制、遗产申报、禁止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