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一段行车记录仪视频热传,小车故意占道、减速,将后车逼到接近路边,而路边正在行驶的自行车突然倒地碰瓷。这样的事在永州也发生过,近日,永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组团“碰瓷”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合伙“碰瓷”骗6000元

  2017年10月8日,被告人蒋某与其他同伙商量,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进行“碰瓷”诈骗。蒋某负责组织指挥,另外安排了人负责开车,一人负责与被害人谈价,一人负责骑自行车,还有一人负责骑回自行车。为了让“碰瓷”更逼真,他们安排骑自行车的人事先把右手中指弄成骨折状态。

  当天中午,一人开着一台雪佛兰小车搭着两名同伙在冷水滩区寻找作案目标,另一名同伙骑自行车并排行驶。当驾驶车辆经过冷水滩区逸云路市政府宿舍旁时,他们见被害人张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过来,就决定对其进行“碰瓷”诈骗。

  当被害人张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汽车与自行车之间空隙时,蒋某叫开小车的同伙往右打方向盘,逼迫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向右转,骑自行车的同伙立刻倒地“受伤”。

  “受伤”的同伙便要求被害人张某带其去永州市中心医院治疗,到了医院后,有人把自行车骑走,有人在医院与被害人张某协商赔偿,并以“受伤”同伙右手中指骨折是被害人张某的三轮车子撞到倒地造成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6000元人民币。

  事后,几人瓜分了这笔钱。两天后,被告人蒋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蒋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碰瓷”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组织指挥,系主犯;另外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负责与受害人谈价和开车,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一人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介绍,这类碰瓷的案件一般是团伙作案,会选择车道较少的路上,一人开车故意减慢速度,逼后车改变车道,另一人骑自行车“碰瓷”。驾驶员可以安装行车记录仪,遇到类似案件不要“私了”,应及时报警。

  ■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林嘉韵 程欣鑫 通讯员 彭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