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邵阳61岁母亲状告子女:借分家协议逃避赡养责任

  今日女报5月31日讯 中国旧社会有句老话叫 “ 养儿防老 ”,人丁兴旺便不愁赡养问题。然而,现实生活往往更不如意。不久前,邵阳县人民法院长阳铺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 61 岁的母亲带着一纸 “ 分家协议 ”,将三名亲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什么仇什么怨,竟让相处数十年的母子、母女对簿公堂 ?5 月 25 日,今日女报 / 凤网记者来到邵阳县人民法院长阳铺法庭,了解这起纠纷的背后故事 ……

签订 “ 分家协议 ”,规定赡养义务签订 “ 分家协议 ”,规定赡养义务

  考虑 “ 百年 ” 后的遗产合理分配问题,父母早早安排好子女的赡养工作——大儿子负责赡养母亲,二儿子负责赡养父亲,小女儿出嫁可以不管 ……可是,当父亲去世,二儿子掏空家底将其风光大葬后,母亲也 “ 赖 ” 上了他。

  这样的一幕,真实地发生在邵阳县长阳铺镇的一个农村家庭。如今,大哥赌气不管、小妹 “ 没有义务 ”,出完父亲丧葬费的二儿子陈意风又将面临重病母亲的赡养问题。索性,他也狠心不想管。于是,61 岁的母亲带着一纸 “ 分家协议 ” 将三个子女全告上法庭。

  5 月 25 日,今日女报 / 凤网记者来到邵阳县人民法院长阳铺法庭,见到了陈意风。在这起家庭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中,他显得特别委屈:“ 当年明明将赡养分工安排好了,现在我的义务尽完,又反悔不算了 ?”

  陈意风口中的 “ 赡养分工 ” 到底是什么 ? 这个家庭经历了怎样的故事 ? 翻开庭审当日的记录,事情还得从 6 年前的一份 “ 分家协议 ” 说起。

  2012 年,考虑到两个儿子都已成家,组建了小家庭 ;女儿陈玲 ( 化名 ) 也已经成年,迟早要嫁出去,陈意风的父母叫来子女,召开了一个紧急家庭会议。

  “ 当时父亲担心他们去世后,我们三兄妹会因为遗产问题导致纠纷,所以打算事先安排好。” 陈意风回忆,父亲提议起草一份 “ 分家协议 ”,除了将家里所有的钱财和土地进行分配外,还明确规定了二老的赡养责任分工。

  今日女报 / 凤网记者从这份 “ 分家协议 ” 中看到,协议要求 “ 母亲王碧丽由大儿子陈飞 ( 化名 ) 赡养,父亲陈远华由二儿子陈意风赡养 ”。至于小女儿陈玲,考虑到农村观念中 “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所以,在协议中,也并未提到赡养责任。

  陈意风说,对父亲起草的 “ 分家协议 ”,当时三兄妹和母亲都没有异议。所以,自此后,他尽心尽力照顾着父亲,直至 2015 年 6 月,父亲病逝。

  为父亲风光大葬,二儿子负债累累

  “ 这些年,照顾父亲花费的钱不少,直到他去世,我都想着要让他体面一些。” 陈意风说,根据全家人签订的 “ 分家协议 ”,自己承担了父亲丧葬事情的全部费用,七七八八加起来花费了近 10 万元。

  这笔钱对陈意风来说,不是小数目。

  陈意风告诉今日女报 / 凤网记者,自己和妻子结婚近三年,父亲就去世了。

  当时新组建的小家庭并没有太多积蓄,但考虑到自己有责任赡养父亲,村里办红白喜事又很讲究 “ 排场 ”,所以,陈意风厚着脸皮和妻子四处借债,这才有了父亲下葬时,请来戏班子、置办流水酒宴的 “ 风光 ”。

  欠下巨额债务后,夫妻俩开始铆足劲挣钱还债养家。殊不知,还不到半年,又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母亲王碧丽因旧病复发住院,生活几乎不能自理。

  “ 按理来说,轮到大哥全权负责老娘生病的事情,可这下老娘又反悔了 !” 陈意风说,母亲不仅不接受大儿子的照顾,还指明了要跟自己住,“ 真不知道是我太有孝心,还是她太偏心 ”!

  母亲为何坚持不给大儿子 “ 添麻烦 ”

  5 月 26 日,今日女报 / 凤网记者来到王碧丽的家中。当记者问及为何坚持不让大儿子负责赡养时,老人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原来,自从老伴去世后,王碧丽并没有按照 “ 分家协议 ” 的要求,住到大儿子陈飞家里,而是宁可一个人住在乡间老宅,过着独居的生活。

  本以为自己可以照顾好自己,可直到 2016 年初,旧病复发住院,生活不能自理,才开始考虑需要子女照顾的问题。

  按 “ 分家协议 ” 的规定,王碧丽由陈飞照顾,其赡养费和医疗费也应该由陈飞独自承担。可她却直接否定了这个决定,执意要求和二儿子住到一起。

  那么,到底是偏心大儿子还是依赖二儿子呢 ? 陈飞告诉记者,这不是偏心,而是自己跟母亲合不来,“ 她甚至根本不想看到我 ”。

  2009 年,王碧丽曾看中隔壁村的 “ 儿媳妇 ”,委托亲戚给大儿子陈飞做媒。谁知,陈飞不但不见面,还不顾全家反对,偷偷和现任妻子结了婚。这事,当时让王碧丽感到很没面子。多次争执后,母子关系彻底闹崩。

  “ 我结婚的时候,她也没有承担过任何费用。” 陈飞说,尽管如此,多年以来,自己却很想和母亲和好,可经常说不上两句话就又要吵架了。但对于 “ 分家协议 ” 的规定,自己并没有推脱。

  可是,如今王碧丽执意要跟二儿子过,不领大儿子的 “ 好意 ”。王碧丽说,“ 我知道二儿子很不容易,但是亲戚们都说‘分家协议’是可以推翻的,我不想跟大儿子过 ”。

  而对母亲的说法,陈意风很无奈:“ 我已经倾尽全力赡养了父亲,没理由也没能力再独自赡养母亲。”

  就这样,王碧丽沦落到无人照顾的田地。一恼火,她干脆将三个子女全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决由陈意风赡养自己,由陈飞和陈玲承担赡养费用。至于医药费,则由三个子女共同承担。

  最终,因考虑到王碧丽本人意愿,邵阳县人民法院长阳铺法庭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让三个子女达成一致意见——陈意风同意照顾母亲,陈飞每个月支付赡养费 1000 元,并且承担母亲医药费的一半,而陈意风和陈玲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律师说法

  签订协议不代表可以逃避责任

  孙金刚 ( 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

  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仍然存在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 “ 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 ”、“ 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 ”,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儿子不论是否分家,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不过,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20 条规定:“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也就是说,在多子女的家庭,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确实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法律是允许的。但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亲或母亲,当父母提出其他赡养要求,其他子女也无法免除赡养义务。

  所以,从本案中来看,根据《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即使全家人签订了 “ 分家协议 ”,陈飞和陈意风也按照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陈意风和陈玲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