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湘潭县法院

  原标题:欠钱不还,任性老赖获刑一年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总有这样一些被执行人,有着足够的经济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甚至还悄悄转移财产,试图逃避执行,欠钱不还的他们,还特别的任性,以为法院拿他们没办法,他们也许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了“拒执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欠钱还买车

  老赖拒执获刑1年

  闵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法院判决由胡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55 万余元,胡某一直逃避执行,自己却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胡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湘潭县法院对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04年12月28日,胡某驾驶小货车与闵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导致闵某受伤致残。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由胡某、周某共同赔偿闵某经济损失55万余元。胡某、周某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闵某申请执行后,法院及申请人未发现胡某、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2月,法院在车管所查询到胡某于2015年2月注册登记了一台小型汽车,资料显示汽车的购车发票价为78900元。

  闵某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闵某向湘潭县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将小型汽车送交法院执行局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长期逃避执行,购置小型汽车后拒绝报告,隐藏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害了人民法院裁判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罚。小编想说,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县法院打响“决胜执行难战役”

  3 月 7 日,湘潭县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工作部署会,全面启动“决胜执行难战役”专项活动。

  湘潭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余清华在会上强调,要加大执行力度,着力提升“决胜执行难战役”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对依法应当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的不能手软,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打击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决不手软。

  法官有话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请不要再有任何侥幸心理和逃避行为,否则“拒执罪”这把无形的利剑,必将让你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