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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工商局集中整治“霸王条款” 旅行社最严重

来源:长株潭报2012年11月14日15:05【评论0条】字号:T|T

  “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旅行社有权利调整景点顺序”、“本店谢绝自带酒水”……株洲市工商局自3月份以来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发现旅行社的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的现象最多。

  格式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就是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截至11月份,株洲市工商局共收集检查各类合同文本350份,查出包含不平等条款的企业格式合同文本120份。目前,株洲市工商局已经约谈41家企业,责令8家经营者整改,对房地产交易、金融服务、通讯服务、旅游行业、大型商场、超市中的合同格式条款等重点行业的37起重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加重消费者责任,旅行社随意更改行程

  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天元区某旅行社上门监督检查合同时,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有“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利调整景点浏览先后顺序”以及“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旅行社协助办理”等条款。

  执法人员介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上述条款意味着旅行社可以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典型“霸王条款”

  株洲市工商局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负责人介绍,经营者利用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涉及大型商场、超市、酒店、药店、美容美发等行业发放的会员卡,或者店方在经营过程中发布协议、店堂公告等活动上,大多使用“本卡解释权归××所有”,均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株洲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向消费者发行了名称为“××大药房福卡会员卡”,其中,该卡背后写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此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工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株洲市工商局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负责人介绍,实际上,店方向消费者发放的会员卡,无形之中就相当于是与消费者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签订合同时注意认真审查条款

  株洲市工商局市场(合同)规范管理科负责人提醒市民,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个心眼,认真审查条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妥善保管消费凭证,一旦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或者拨打长株潭报消费维权站热线28670011投诉。

  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针对制订“霸王条款”的行为,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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