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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报:增强公众话语权制衡银行乱收费

来源:重庆商报 2012-03-02 11:05:42

  近日,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基本服务拟实行政府定价。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要求银行收费“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反而从法律上为银行“高收费合法化”留下缺口。

  近年来,虽然从上到下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清理和规范措施,但银行收费项目仍在不断增多,收费数额也不断上升,已然成为民众强烈诟病的话题。据2011年9月中国银行(601988)业协会的一项统计,当前银行服务产品和项目总计1076项,其中226项免费,占21%。与2003年相比,大型商业银行2010年有偿服务产品和项目增长了104%,股份制商业银行增长了55%。

  按理说,银行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主体,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是否收费和收多少费用有着天然的自主权。可问题是,中国银行业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由进出的充分竞争性市场,用官方的解释就是,银行肩负着许多市场以外的社会责任。而正是这股由政府力量构筑的行政壁垒让国内银行可以长时间处于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感受,赚得盆满钵满。

  所以,在当前银行业这种业态格局一时难以打破、无法实现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形下,证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试图走一条中间路线,实行既加强监督管理,又不过度干预的张弛有度的政策机制,无疑有着良好的制度善意。不过,作为消费者,公众一方面需要明明白白的服务收费,另一方面还需要知道该收费是否合理。

  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该《办法》提出的政府定价、指导价范围太窄,没有规定哪些或哪类项目属于不应该收费范畴,以及制定有效的措施防止商业银行巧立名目乱收费。否则,在执行过程中,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通过“提前报告”和“明码标价”的既有路径,出台很多实行市场价格的服务项目,或者以市场价格的名义将许多本不该收费的项目“合法化”。

  当然,更大的问题还在于,在银行收费项目和金额的制定与施行的利益博弈场上,《办法》对增强消费者话语权的积极意义有限。而事实上,只有不断加大金融消费者的话语权和谈判权,同时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的成本核算和听证程序、对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等,才能对银行收费是否合理作出公正的评估和取舍,以及有效遏止银行乱收费的“创收冲动”。进一步而言,当前《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首要之义在于加大公众制衡银行的砝码,让银行惮于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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