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6月30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李智勇 刘艳萍)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收取到的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入账并占为己有。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至2012年,张某在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架桥信用社担任信贷员,从事信贷发放、收取工作。2008年1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取杨某贷款本金25267元未入账,归自己使用;2013年6月1日,张某打白条收取徐某奇、徐某贵、童某成贷款本金及利息共105500元未入账,归自己使用。
2018年1月28日,张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且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改制后的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架桥信用社信贷员,利用其职务之便,私自收取该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不入账并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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