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7月5日讯(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李昭菲)今天上午,长沙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经济侦查支队原支队长胡志国受贿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志国在担任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所长、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副局长、长沙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长沙县公安局局长、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局长、长沙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经侦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事立案、案件处理、变更强制性措施、治安、维稳、扣押款物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地位、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情打探、公安内部车辆牌照办理、非法用地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999年至2017年,胡志国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女儿(另案处理)非法索取、收受李某某(另案处理)等14个单位和个人的财物及港币、美元和人民币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710.2441万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胡志国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是长沙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立案调查并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中院提起公诉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因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