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纪委对近期各地查处的24起“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分别是:

  1、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龙湖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鲍德兴等人侵占村集体资金、套取财政资金案。

  2014年11月,鲍德兴与原村委委员陈佳志、支委委员林建军、村委委员陈桂香共同私分项目补偿款5万元,其中鲍德兴分得3万元,陈佳志、林建军、 陈桂香各分得0.5万元,余款0.5万元作为陈佳志因公支出的餐费、车费等。2014年至2015年,鲍德兴安排陈佳志、林建军伙同镇水务站工作人员梁志 一,伪造工程项目资料,套取财政资金20.5万元,其中13.5万元未经规定程序,用于支付村组道路硬化工程项目差价,另7万元至案发尚在村账上。鲍德兴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林建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陈佳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桂香、梁志一和黄花镇政府工程监管中心主 任吴浪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衡阳市衡南县洪山镇石塘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高忠海套取财政资金案。

  2014年至2016年,高忠海在担任石塘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虚列通组公路硬化工程款套取财政资金6.3万元,用于送礼和滥发村干部补助。高忠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国庆村村委委员、会计唐能生分配救灾款冒领、优亲厚友案。

  2015年,唐能生在国庆村1.5万元冬令救助金及1万元春荒救助金分配过程中,未经征求意见和公示等程序,私自将本人、村民代表和组长列入救助名 单,采取欺骗方式加盖公章上报,其本人以“唐俊峰”名义实得冬令救助金500元、春荒救助金1000元。唐能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衡阳市珠晖区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周文泓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案。

  2014年至2015年,周文泓分管“12345”政府热线期间,利用职权,要求区环卫局、广东路街道、区行政执法局等单位请吃并索要礼金共计1600元。周文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湘潭市湘潭县射埠镇峡山村原党支部书记王鑫祥侵占村民农业保险理赔金案。

  2011年至2013年,王鑫祥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多次侵占村民晚稻农业保险理赔金共计1.49万元。王鑫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邵阳市大祥区板桥乡横冲村原党支部书记朱更祥、原村委会主任朱正雄等人贪污征地补偿款及违规收取劳务费案。

  2012年5月,朱更祥、朱正雄伙同原村秘书朱红辉、妇联主任陈平兰、聘用人员朱怀志在大祥区工业园征用、征地补偿款发放等工作中,采取虚报骗取、 隐瞒截留等手段贪污征地补偿款8.98万元、林地补偿款3.97万元,违规收取劳务费7.85万元。朱更祥、朱正雄、朱红辉、陈平兰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 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怀志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7、邵阳市绥宁县麻塘瑶族乡溪口村原党支部书记张险峰、原村委会主任米长江等人套取私分补偿款案。

  2012年至2013年,张险峰、米长江多次伪造领条,伙同原村秘书高长右、原乡经管站站长陈佑华套取、私分水淹土地补偿款、旱地和林地补偿款,共计33.14万元。张险峰、米长江、高长右、陈佑华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建军村原党支部书记段剑伟优亲厚友、贪污案。

  2014年,段剑伟利用负责村重点工程项目之便,采取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将工程承包给其哥哥段某,段剑伟从中贪污10万元。段剑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岳阳市平江县长寿镇光荣院原院长方万春截留集体收入案。

  2012年至2014年,长寿镇光荣院截留餐饮收入60.96万元,用于发放院委会成员和职工年终补助、慰问有关人员等开支,其中方万春个人分得1.6万元。方万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常德市汉寿县工业发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孙贤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财物案。

  2008年至2014年,孙贤元以为企业争取技改项目补助资金、新兴产业引导资金的名义,向湖南某医疗器械公司、湖南某能源公司、湖南某纺织公司等企业索要钱财,共计34万元。孙贤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1、常德市津市市药山镇发瑞村村委会主任杨太初违规申报危房改造资金案。

  2013年,杨太初在明知其新建住房不符合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权,通过申报获取改造资金1万元,杨太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药山镇城建站专干赵训初审核把关不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药山镇城建站站长田丰对分管工作履责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益阳市沅江市万子湖乡管竹山村原党支部书记、原村委会主任王梓云等人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个人缴纳社保金案。

  2006年至2013年,在没有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管竹山村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王学武等5人缴纳社保金共计11.55万元。王梓云及原村干部王学武、唐智深、刘红初、陈佑先、王小锋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合亿村原党支部书记颜三意套取惠民资金优亲厚友案。

  2009年至2013年,颜三意利用职务之便,套取民政救济资金1400元、危房改造资金5000元优亲厚友;2009年2月,颜三意从镇水管站领取2000元未及时入村财务账。颜三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郴州市汝城县濠头乡庙前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满龙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案。

  2012年,何满龙在担任庙前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村民李某名义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2万元并据为己有。何满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5、郴州市宜章县梅田镇箭地冲村原党支部书记黄丽娟、原村委会主任王贤阶等人侵吞楠竹低改项目资金案。

  2010年至2011年,黄丽娟、王贤阶伙同原村计生专干兼出纳曾娥容、前任村委会主任王贤朋,将箭地冲村楠竹低改项目专项资金10.5万元不计入 村委会账目收入,对村民隐瞒下拨项目资金数额,并以发放务工补助的名义先后3次共同侵吞项目资金6.72万元,每人分得1.68万元。黄丽娟、王贤阶、曾 娥容、王贤朋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6、永州市道县寿雁镇下龙洞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校旺骗取国家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款案。

  2012年,何校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冒领国家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款353.82万元并据为己有。何校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7、永州市江永县会计核算中心主任雷俊收受钱款、违规报账案。

  雷俊在任县财政局农财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影响,收受县畜牧局钱款9000元,到县畜牧局违规报账7000元。雷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政府金融办主任乐华宁骗取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案。

  2012年,乐华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骗取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2.7万元;帮助其弟乐某某虚造资料骗取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3.6万元(其中1.2万元未遂)。乐华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怀化市靖州县坳上镇东林村党支部书记李明非法占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案。

  2013年,李明在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资金3600元。李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怀化市会同县园艺示范场党支部书记彭少龙违规为本人及直系亲属申报城市低保案。

  2012年,彭少龙将不符合申报城市低保条件的妻子刘可英、儿子彭蔚作为申报对象,将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的本人作为续保对象,未经集体研究和公示, 直接上报县民政局并获批准。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三人共计违规领取低保金1.59万元。彭少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娄底市涟源市茅塘镇副镇长谭鹤飞等人虚报套取良种补贴资金案。

  2011年至2013年,谭鹤飞伙同镇农技站站长彭品德、石校村党支部书记刘光仁,通过石校村部分农户的一卡通存折虚报套取双季稻和良种补贴资金共计5.78万元,用于石校村和该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谭鹤飞、彭品德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刘光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湘西自治州保靖县碗米坡镇马蹄村原党支部书记彭金桃、原村委会秘书何光友共同侵吞油茶复垦肥料补助款案。

  2010年,彭金桃、何光友共同侵吞马蹄村油茶复垦肥料款5.42万元。彭金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何光友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3、湘西自治州古丈县高峰乡凉水村原党支部书记向俊雄截留退耕还林补助款、伙同村委会秘书陈德卫截留扶贫建房资金案。

  2010至2014年,向俊雄瞒报少报集体退耕还林补助款1.47万元,截留2014年退耕还林补助款3.29万元,并与陈德卫截留扶贫建房资金1.8万元。向俊雄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陈德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寨阳乡矮板村党支部书记杨林过违规为亲属办理低保案。

  2012年至2013年,杨林过未经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其妻子等9名亲属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杨林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是一项长 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两个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压实到基层。县 乡党委、纪委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查细究、重点突破、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坚决遏制“雁过拔毛”式腐败多发频发势头,确保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 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让群众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