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如果举报属实涉嫌违反 《公务员法》
那么,作为一个镇政府的财政所长,能否参与经商?
长沙市政协委员、湖南省普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昕分析认为,公务员在职期间是不能经商的。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对于从事经商等营利性工作都是有 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从事或
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而对于公务员违法参与经商取得的收益,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 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 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如果上述有关浏阳市枨冲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所长朱云峰被举报问题属实,他作为公务员参与经商,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受到相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