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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
本 报讯(记者 舒薇)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加强全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管理,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湖南将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这意味着,企业效益增长1%,员工工资总额最多只能增加0.75%。
据介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核定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增长比例不得超过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
工资总额基数以2008年度清算确认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经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发放的经营者年薪总额不得计入本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可在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时根据本年批复情况实行单列。
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建立工资能增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可根据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实 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将工效挂钩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企业要按照 核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合理确定当年可使用的工资总量,结合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就工资调整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增 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着力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近年湖南省工资增长指导线
年度 上线 基准线 下线
2006年 20% 12% 3%
2007年 20% 14% 3%
2008年 20% 14% 6%
2009年 12% 8% 4%
2010年 20% 13% 5%
2011年 20% 15% 6%
2012年 20% 13%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