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2月24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孙霜)“双方应当就孩子的教育问题及时进行理性的沟通,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2月23日,在某离婚纠纷案件的庭审中,长沙中院针对两位监护人的监护不当行为,发出了《家庭教育告知书》。

  据悉,这是自《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湖南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告知书》。

  李某(女)与王某(男)共同育有一婚生女王小小(化名)现年3岁,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小小由李某抚养。因不服一审判决,王某上诉至长沙中院。

  在二审过程中,法官注意到二人都十分关爱小孩,都渴望获得抚养权。然而,双方在教育理念和配合探望方面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多次争执,致使矛盾不断升级,而此前王某未经协商强行将小孩带至异地的举动甚至惊动警方,这对王小小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违反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0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的相关规定,因此,长沙中院家事少年庭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条的规定,向李某、王某发出《家庭教育告知书》,并邀请第三方专家对他们进行家庭教育专业指导。

  告知书指出,一、双方应当就孩子的教育问题及时进行理性的沟通,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二、双方应尽量尊重直接抚养一方对于孩子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学习目标的规划和安排;三、父母应当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一方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期间,包括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期间,应做到不在孩子面前抱怨、贬损另一方的人格形象,并提前说服共同生活的亲属予以理解配合;四、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形式之一,不是行使探望权的对价,直接抚养方有义务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经过耐心劝解、说理教育等柔性引导,李某和王某均意识到自己之前行为的不当,表示将会切实担负起养育责任,加强亲子陪伴,注重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并希望专业人士多给予支持与指引。

  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已发出多份《家庭教育令》,对存在拒绝、怠于或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行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在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要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湖南高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钟玺波表示,此次长沙中院发出全省首份《家庭教育告知书》,在刚性法律的基础上以柔性的方式督促“失范”父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又一有力创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