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吉首的唐小兵做了试管婴儿之后,遇到了一件难事——他想放弃此前在医院保存的10个胚胎,医院却不同意。医院给出的理由也很简单:需要做试管婴儿的双方到场才能处理胚胎。
唐小兵觉得,自己此时已经与前妻离婚,又无法联系上前妻,难道要让医院一直留着两人的胚胎吗?唐小兵随即联系上了潇湘晨报记者,希望获得帮助。
近日,吉首的唐小兵(化名)曾数次联系长沙市生殖医院医务科,表示自己与前妻已经离婚,希望立即放弃保存在医院的10个试管婴儿胚胎。医院认为,放弃胚胎需严格遵循流程,需要唐小兵与前妻同时到场确认。
唐小兵告诉记者,离婚后自己被前妻拉黑,无法与她取得联系。夫妻俩此前在医院做过试管婴儿,离婚后剩余的胚胎怎么处理?
对此情况,2月21日,省卫健委医政处也作出了解答:若想放弃胚胎,必须取得双方的同意,医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当事人:联系不上前妻,自己有权处置胚胎
2020年5月29日,唐小兵和前妻前往长沙生殖医院检查,准备做试管婴儿。服药1个月后,唐小兵前妻住院,开始促卵、排卵,医院再取出唐小兵的精子,合成胚胎。
当年7月,胚胎首次移植失败,医生建议唐小兵前妻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唐小兵与前妻产生矛盾,去年3月,法院二审判决两人离婚。
法院一审期间,唐小兵曾首次向长沙生殖医院医务科提出放弃仍在医院保存的胚胎。“还有10个胚胎在医院。”唐小兵告诉记者,“我们都已经通过司法程序解除了婚姻关系,那胚胎也没有存在的意义了,我就要求医院放弃这些胚胎。”
据唐小兵介绍,在做试管婴儿之前,他与前妻签署了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该同意书由院方保管。“当时还交了2000元保存胚胎的押金,如果6个月后还需要院方继续保存胚胎,那么就在押金中每个月扣除100元。”
唐小兵告诉记者,在与该院医务科沟通过程中,医务科工作人员表示若决定放弃冷冻,需要当时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双方同时到医院签字确认。“医生一开始说,如果无法同时来医院,我带着前妻签字的委托书过来也可以。”唐小兵说。
唐小兵认为,在无法与前妻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由于涉及伦理道德问题,自己有权要求医院放弃胚胎。
2月22日,记者与唐小兵前妻取得联系。她表示,自己因为冷冻胚胎2000元押金的分配问题未能与唐小兵达成一致,且没有时间前往长沙处理,所以一直搁置了胚胎放弃事宜。
卫健委:超过保存期限将视为自动放弃
自2020年11月以来,唐小兵一直与长沙市生殖医院医务科谭医生通过微信联系。2月21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谭医生。
谭医生告诉记者,医院一直在积极推动、处理此事。“我们也联系过他(唐小兵)的前妻,想办法用一个合规的程序处理,但是她的态度就是‘不管了’,所以我们暂时没有办法处理胚胎。”
据谭医生介绍,关于胚胎的放弃,医院有严格的流程。“在知情同意书上有规定胚胎保存的年限,在那之前医院会一直保管,超过年限之后,医院会对胚胎进行处理。”而针对唐小兵担忧的伦理问题,谭医生强调,“处理被放弃的胚胎也有严格流程,医院不会将胚胎挪作他用。”同时,谭医生表示,没有当事人同意,医院无法将具体保存期限告知记者。
2月21日,记者致电省卫健委医政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两人在医院签署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后,若想放弃胚胎,“必须取得双方的同意,医院的做法是正确的。男方未取得女方的同意,没有办法把胚胎销毁”。
针对唐小兵离婚后无法与前妻取得联系这一情况,医政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胚胎有一定的保存期,如果保存期过后依然联系不上女方,则胚胎被视为自动放弃。”
剩余胚胎何去何从
40多年来,全球借助试管婴儿技术出生的人口已超800万。我国每年都有20多万名试管婴儿出生。随着这一技术的日渐成熟,新的困扰也随之出现——试管婴儿手术过程中,剩余的胚胎该何去何从呢?
在英国,1990年就已成立处理相关问题的机构,明确保存期为10年,超过10年的就销毁。德国和意大利则规定,在实施试管婴儿技术的过程中,不能有剩余胚胎。
北京协和医院是我国最早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医院之一。该院的一名医生告诉记者,该院用来储存胚胎的液氮罐已经达到饱和。很多胚胎都已经搁置10年以上,最长的达到了30年。该医生表示:“一个试管周期会培育多个胚胎,医院一般筛选出两个胚胎植入子宫。剩余胚胎则被放入液氮罐中保存,今后若有需求,经成功唤醒后可再次使用。而事实上多数患者手术成功后不久便与医院失去联系,剩余胚胎成为无主之物。目前,一份胚胎的年保存费用从1000元至3000元不等,这笔费用只能医院支出。”
目前,北京、南京、武汉等地多家机构都面临同样的困扰。有资料显示,部分地区的无主胚胎数量达到6成以上。剩余胚胎的保存遭遇窘境。但胚胎的保存期限在我国真的无法可依吗?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份判决书中看到,一份《自愿接受胚胎/囊胚解冻移植知情同意书》中写明:“如到期后夫妇未来续交冷冻保存费用的,我院视为你们夫妇已经放弃了冷冻胚胎,在过期1个月后医院将废弃剩余的冷冻胚胎。”“国际上目前冷冻胚胎/囊胚保存的最长期限一般为5年,因此医院最多只能保存胚胎5年。”
既然合同中明确了医院对胚胎的储存期限,为何一些医院依然没有及时处理无主胚胎?一名医务工作者表示,每个胚胎都有发育成人的潜力,因此医院不会随意处置这些胚胎。
事实上,剩余胚胎根据术前合同内容进行处置,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问题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虎表示,对于胚胎,虽然它不是人,也不能将其作为普通财物进行处理。目前,最好的处理方式应该还是采取合同的模式,法律上认可,医院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其他尚存争议的问题,也应由医法两界进行商讨处理。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