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收养人的收养能力进行评估?出现哪些情形不能收养子女?

  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有关规定,湖南省民政厅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这几日印发实施。

  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中国内地居民在湖南省内收养子女的,都要按照《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条件。

  评估收养能力及融合情况

  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评估人员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养能力评估。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并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收养申请人评估结果。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

  出现九类情形之一的将被评定为不合格

  收养评估期间,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合格,并向民政部门报告:1。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的;2。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3。买卖、性侵、虐待或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及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4。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的;5。有故意犯罪行为,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6。患有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或者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的;7。存在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恶习的;8。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9。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其中,存在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收养评估结论,终止收养评估有异议的,收养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陈述理由。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复核结果。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收养的,当地有权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没有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依据当地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