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案件,被告人余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 年 1 月 19 日,余某乘坐火车从武汉回到临湘市。隔日,他乘坐公共汽车到达岳阳市汽车站后,再次乘坐公共汽车前往湘阴见朋友。直至 1 月 23 日,余某乘坐公共汽车回到临湘,并返回羊楼司镇的家中。
2020 年 1 月 25 日,经羊楼司镇某村部摸排,余某有发烧迹象,遂被带至医院检查、隔离。
1 月 27 日,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患者。
临湘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余某的行踪轨迹,但其始终拒绝交代其离开岳阳期间的行踪。
1 月 28 日,由于公安机关的介入,余某才交代了其在湘阴的详细行踪轨迹。但由于余某故意隐瞒,导致无法及时追踪其直接或者间接接触的同车人员,餐馆、宾馆工作人员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
2 月初,吴某、秦某两人先后被确诊。3 月 30 日,余某在隔离治疗后,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在审理阶段,临湘市人民法院委托临湘市司法局对被告人余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司法局结合其以往表现,且此次罪行在当地影响较大,认为不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传染病防治罪。余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