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株洲9月1日讯(通讯员 黄怡康)8月31日,醴陵市首起涉疫情案件一审宣判,四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易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被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蒋甲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蒋乙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8月28日上午,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乙到庭,蒋甲、易某、徐某三人在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接受法庭审判。庭审中,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对、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依次有序展开。
经醴陵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全国多地爆发新冠肺炎传染性疾病,口罩成为紧俏商品,易某、徐某、蒋甲、蒋乙都产生了销售口罩牟利的想法。蒋乙提供约10万元资金与蒋甲一同开车前往湖北购买口罩,蒋甲、蒋乙明知购买的口罩系无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不能起到防护新冠肺炎作用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并将该情况告知了易某、徐某。
易某与徐某合伙,易某负责联络进货渠道,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信息招揽买家负责销售。2020年1月29日,蒋甲、蒋乙在醴陵市工业园汽配城后方的大坪中将从湖北购入的160000只口罩销售给易某、徐某,易某、徐某将160000只口罩单价提高后再销售给其他买家,从中获利。
四人共同乘车准备前往蒋甲的住处进行结算,路经醴陵市星海明筑小区,易某下车进行口罩交易,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醴陵市公安局查获,易某所带的四箱口罩被扣押。后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被扣押的四箱口罩颗粒过滤效率均低于30%,不符合标准要求,经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蒋甲、蒋乙、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某、徐某、蒋甲、蒋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法规,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易某、徐某、蒋甲、蒋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此外,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四被告人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醴陵市人民法院先行就刑事部分进行了审判,将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