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4 日,长沙的谭女士提着西瓜坐上了 805 路公交车,还没找到座位就遇到了急刹车,不幸摔倒并导致十级伤残。
原来,当时公交车前方有一辆小车,小车司机在斑马线处突然制动礼让行人,担心发生追尾,公交车司机易师傅紧急制动。日前,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了该案。庭审时,公交公司辩称易师傅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到底谁该为谭女士的受伤负责?判决书认定,易师傅和巴士公司担责 90%。
避免追尾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2019 年 5 月 4 日上午 10 时许,易师傅驾驶着宝骏巴士公司的 805 路公交车,经雨花区桂花公园往砂子塘方向行驶。
当公交车驶进桂花公园站后,57 岁的谭女士提着西瓜上了车。易师傅驾驶公交车驶离公交站台,与此同时谭女士往车厢后排行走寻找座位。当谭女士行走到通往车厢后部的台阶位置时,因公交车前方一私家车在人行横道前礼让行人过马路突然制动,易师傅为了避免与前面私家车追尾,也紧急制动了公交车。
此时,谭女士因没有抓扶手随车辆惯性摔倒。谭女士随即被送往长沙市中医医院检查治疗,住了 25 天院。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协商赔偿无果,谭女士将易师傅和长沙宝骏巴士公司诉至雨花区法院,索赔 122418.9 元。
庭审时,易师傅认为,车辆行驶中,车内广播提示乘客抓好扶手,但谭女士仍在走道上走动,且双手提有重物,无法抓住扶手,谭女士自身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在他履行工作职责期间,不应当承担责任。
宝骏巴士公司辩称,宝骏巴士公司的车辆及驾驶员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次事故发生是由于私家小车变道急刹,驾驶员为避免事故刹车,属于紧急避险,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后果。谭女士的各项损失是基于她乘车过程中没有抓扶手,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司机担主责,公交公司赔了 13 万元
到底谁该为谭女士的受伤负责?法院并没有采纳紧急避险的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易师傅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驾驶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没有控制好车速,遇突发情况紧急制动车辆,系造成原告谭女士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谭女士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没有抓好车内扶手,忽视自身安全,是造成自身受伤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易师傅系宝骏巴士公司的驾驶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本案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的规定,应由宝骏巴士公司在易师傅应负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告和宝骏巴士公司分别承担事故责任的 10% 和 90%。
法院根据前述确定的责任比例及损失情况,判决宝骏巴士公司应赔偿原告谭女士损失合计 134226.72 元,扣除已支付 52024.45 元,还应赔偿 82202.27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