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付某、王某因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11 月 20 日期间,被告人付某、王某合伙,由王某负责偷家禽,付某负责望风和帮忙扯袋子装家禽,两人在临湘市、云溪区、华容县等地共盗窃作案 29 次,盗得农村散养土鸡 308 只,鸭子 53 只,鹅 3 只。其中,两人在 2019 年 10 月 8 日晚,疯狂盗窃 10 起,盗得土鸡 60 只,鸭子 14 只。2019 年 11 月 25 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的价值为 22680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多次盗窃,且均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两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