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实施办法》表示,将按照 “ 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 和 “ 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 ” 的原则,明确加分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在申请加分时,考生本人须对所申报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通过提供虚假姓名、身份证号、年龄、民族、户籍、学籍、实际就读地等个人信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的资格,同时给予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而在审核中,各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对审核结论负责。对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失职渎职行为实行倒查追责。相关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