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020年南岳劳动法论坛准备衡阳本地素材,衡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组织该委委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就衡阳本地的劳动法热点、难点问题,收集整理并发布了衡阳市劳动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一、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司法审查标准该如何把握?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笔录记载的“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果是主持调解法官的陈述,没有记载在调解协议的条款之内,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是否同意法官的提议发表意见,那么,“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不能认定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二、用人单位如何合理使用劳动者说明义务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基本情况”具体包含哪些内容,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及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需要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布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是否可以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工伤待遇和解协议?当事人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内容并非是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亦非继续性合同,而是就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达成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付契约,其性质并非劳动合同,对其效力的判断应适用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如果该调解协议系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说明工伤职工对自己的工伤待遇标准尚不十分清楚。当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调解协议符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撤销双方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并在此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赔偿后可否要求商业保险再次理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款明确限制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五、公司高管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并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为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高管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有权依法获得劳动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这其中就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六、如何区别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要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来考量。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组织隶属性”是重要的判断标准。

  七、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举证证明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单位已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还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出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八、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定责任的具体理由是什么?劳务派遣作为灵活性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九、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虽涵盖了劳动合同的绝大部分必备条款,但是,登记表系资方单方保存、持有,且不能体现劳资双方就签订书面合同达成合意的,不能视为劳动合同。

  十、连续签订二次劳动合同后,第三次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已经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衡阳市律师协会劳专委自成立以来,本着包容、开放、共享、科学理念,致力于衡阳市律师劳动法律事务办案水平的提高,致力于衡阳法治文化建设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