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株洲芦淞区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廖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廖某是做微商生意的,通过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美容产品。2017年1月,廖某接到刘某(已判刑)电话求购美白针一套,并用微信转账1800元给廖某。廖某收款后,用微信联系上微信名为“ML网红基地医美整型”后,微信转账1700元给上线,由上线将一套美白针邮寄给刘某。刘某收到药品(一套美白针包含白玉美白针、维他命C注射液、辛德拉注射液各10瓶装)后,在芦淞区希尔顿以2400元的价格将三种韩文标识产品卖给受害人喻某,对喻某称其是韩国进口药品,放心使用。

  注射其中三瓶后,喻某觉得头晕眼花身体不适,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幸好发现及时未造成重大影响。

  2019年1月22日,喻某将剩余注射液交给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该三种韩文标识药品为假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刘思园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