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6 月 26 日,衡阳衡东县一临街的居民楼传来爆炸声,爆裂的玻璃飞溅到街上。调查发现,这不是一起意外,而是屋内的男主人闹自杀,因为与妻子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点燃煤气罐。

  男子姓郭,他没想到一时冲动的后果,不但是自己被严重烧伤,还因此触犯了法律。

  近日,经衡东县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01

  与妻子闹矛盾点燃煤气

  郭某家住在衡东县吴集镇上的一栋居民楼二楼。这栋居民楼位于吴集街上,一楼为临街门面,二楼至四楼为居住区,东侧有一家空调店,西侧有一家榨油坊,南边隔着公路还有一家家具店。

  2018 年 6 月 26 日 11 时许,郭某因为一点琐事与妻子罗某发生争执,愤怒中的郭某扬言要点煤气罐自杀,并随即来到了二楼,将厨房内煤气罐提到书房内并拧开。

  在此期间,有朋友先后来到郭某居住的二楼劝阻,让他不要冲动。郭某拿出打火机,见劝阻的人中颜某、尹某仍不愿离开,便用打火机引燃煤气,导致煤气罐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二楼房间门、窗、玻璃、防盗网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且爆裂的玻璃飞溅至窗外公路,郭某、颜某、尹某均不同程度受伤。

  案发后,郭某本人全身 70% 烧伤,属深二度烧伤,在医院接受治疗,无法正常交流,派出所民警因此暂未对其进行讯问,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2019 年 3 月 28 日,郭某主动到吴集派出所投案并接受讯问,3 月 28 日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对郭某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立案侦查。

  经鉴定,颜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尹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02

  住址人流密集构成爆炸罪

  之后,衡东县检察院认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提请法院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检方的指控,郭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该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过失犯罪,郭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郭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轻信能够避免,才导致发生这种结果。也就是说,他认为郭某轻信结果是可以避免的,他只是过失犯罪。

  对此,衡东县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是间接故意犯罪,不构成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犯罪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的结果是否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间接故意犯罪的当事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当事人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对于结果的发生采取反对和不希望发生的态度。

  本案中,郭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结果,但他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明显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反对或尽量避免结果的发生,且被告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非常清楚自己的居住环境是位于吴集街上的临街铺面楼栋,三面邻居均为经商铺面,自家对面是菜市场,人群往来密集,仍对于自己冲动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管不顾,放任结果发生,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郭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郭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案情,以郭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前报道:

  男子多次放煤气自杀,因楼上楼下都住着人,获刑三年

  无独有偶,邵阳也有这样一名男子,多次放煤气自杀,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却因这一行为威胁了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被新邵县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段某今年 25 岁,原本是一名小学老师。2019 年 6 月,段某因婚姻、家庭及欠债问题精神压力大,多次在其住所卧室内释放煤气准备自杀,并曾在室内点燃明火。

  段某的住房位于新邵县陈家坊镇田里村地段,是多人合建的一栋五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段某的住房楼上楼下及隔壁均为他人住房,有多人居住。

  2019 年 6 月 12 日 12 时许,段某将自己锁在卧室内用煤气罐放煤气,先将煤气罐打开之后,将煤气罐开关放到最大,并扬言要点燃煤气自杀,经民警、段某朋友及亲属耐心劝说,段某又将煤气罐关上,15 时许段某主动将门打开,随后其因一氧化碳中毒被送医院救治。

  2019 年 6 月 13 日 23 时许,段某因与母亲发生口头争执便将厨房的煤气罐搬进卧室,又将自己锁在卧室内用煤气罐放气要自杀,并一直将自己关在卧室内。

  2019 年 6 月 14 日 20 时许,段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卧室窗台点火烧照片,民警和朋友在外劝说,段某不予搭理,后又断断续续在卧室内放煤气,经民警、段某朋友及亲属耐心劝说,他又将煤气关了,于 6 月 15 日凌晨 1 时许主动从卧室内走出来,随后被办案民警传唤。

  2019 年 8 月 9 日,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段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放煤气的行为与精神病症无关,对放煤气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对 2019 年 6 月放煤气行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新邵县法院审理认为,段某以放煤气自杀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