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家粉店的老板为提高米粉口感,在汤里掺入复方甘草片。6 月 28 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被告人贺某、廖某系夫妻,两人共同经营位于长沙开福区伍家岭的 “ 德辉粉店 ”。2018 年 10 月 1 日开始,被告人贺某为提高其店内出售的米粉口感以吸引客人,在明知复方甘草片系处方药品,一般情况无法大量购入的情况下,在其湘乡老家通过找多家诊所、药店购入 12 瓶复方甘草片,并在熬制米粉高汤时掺入。被告人廖某明知高汤内有掺入的复方甘草片,仍将汤粉、汤面在店内对外销售。

  2018 年 11 月 7 日,民警接警后对该粉店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复方甘草片 5 瓶(100 粒每瓶)。

  经检验:粉店工作人员周某等三人、食客黄某等三人、被告人贺某、廖某尿样毒品检测均为二乙酰吗啡阳性,现场扣押的高汤内含有食品中不得添加的吗啡、可待因成分。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11 月 7 日,该粉店通过生产、销售含有复方甘草片的汤粉、汤面营业收入约人民币 13 万元。到案后,被告人贺某、廖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

  被告人贺某、廖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贺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两名被告人能公开赔礼道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两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判决内容

  1、被告人贺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8 万元;

  2、被告人廖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6 个月,缓刑 2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

  3、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廖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4、被告人贺某、廖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刘笑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