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机必看!这些地段及区域占人行道停车将被锁车并罚百元
株洲新闻网8月4日讯(记者 易楚曈 通讯员 龙钢)城市“停车难”的“病毒”四处传播,人行道也随之“遭殃”,成为各类车辆的“临时停车场”。 今日,记者从株洲市天元区城管大队获悉,本月起,城管、交警等多部门将联合治理机动车占用人行道“顽疾”, 对占道车辆进行取证、锁车并罚款100元人民币。
本次城区车辆乱停乱放集中整治行动为期一个月。在此期间,城管执法大队和交警部门将重点对滨江路、神农城、农贸市场周边、车站附近、衡山中路、黄河北路、长江南路等区域违法停放、占用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单车、自行车)进行清理。
“文明城市就得有个‘文明样’,机动车在人行道乱停乱放,多不雅观啊,还妨碍我们行人通行。”采访过程中,市民张大爷认为,人行道是为行人提供文明通行的路段,如果它都成了‘停车场’,行人就只能行车道上穿梭,容易造成事故多发、交通拥堵的恶性循环。
截至目前,全市城管部门共规范人行道违停现象4604起,其中查处两轮摩托车、电动车违停1169起,汽车违停2114起,依法处罚1321起;发放违停温馨提示宣传资料2585份。从8月8号开始,各区城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还市民一个畅通的人行道。
[链接]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