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湖南人的好客,经常在酒席上发挥得淋漓尽致。在饭桌上敬酒、劝酒大家也一定司空见惯了吧!可如果在别人不想喝或者实在喝不了的情况下,还劝别人饮酒,不仅害人,也会害了自己。

  最近,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数名同桌人对黄某的死亡承担了赔偿责任。

同桌一人醉亡,敬酒劝酒的都要赔

  法院:一起喝酒,同桌人有提醒劝阻义务

  男子醉酒身亡

  今年4月14日,浏阳澄潭江镇谌珺旒(化名)在家设宴招待朋友吃“春饭”。中年男子黄某与朋友李茉凝(化名)前来。

  餐桌上,主宾一起喝完了3瓶斤装白酒。尔后,黄某说还想喝谷酒。恰好客人谢礼筠(化名)车上有4斤左右的谷酒,便拿出供黄某喝。随后,黄某与最后上桌吃饭的谌珺旒喝了大概一斤左右的谷酒。当晚8点多,众人见黄某醉酒厉害,便由李茉凝和柳叶瑺(化名)开车将他带回浏阳。在回浏阳路上,黄某已不省人事,两人随即通过黄某的手机联系其同事。

  晚上9点多,李茉凝和柳叶瑺将黄某交到其同事手中,同事随即将黄某暂时安顿在某宾馆。半小时后,同事发现黄某出现异常,脸色逐渐变紫,便将其紧急送往医院。因病情严重,抢救数天后,4月22日,黄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状告同桌人

  黄某家属认为,李茉凝等人带黄某赴宴,在桌上,同桌喝酒的人未提醒、劝阻,特别是在他喝了大量瓶装白酒后,谌珺旒等人还跟他继续喝谷酒。黄某醉酒后,参与喝酒的人没有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治疗,导致其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月24日,家属将谌珺旒等同桌喝酒的人,以及李茉凝等带黄某赴宴的人起诉至法院。

  判决:同桌人分担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本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饮酒过量会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加之所有证据均显示其在饮酒过程中系主动敬酒、主动要酒喝,原告无证据证实同桌其他喝酒人有劝酒、灌酒等行为,因此,黄某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李茉凝作为约同黄某赴宴的人,对黄某在饮酒过程中及酒后负有提醒、劝诫及照顾义务,但并无证据证实她尽了相应义务,且在黄某严重醉酒的情况下疏于照顾,因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酌定赔偿数额为14000元。

  参与喝酒的同桌人,均不能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对黄某的大量饮酒尽了提醒、劝阻义务,故对其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其中,主家章琥卓、谌珺旒夫妇作为酒宴组织者,在黄某饮酒过程中并未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且谌珺旒在黄某已喝过大量白酒的情况下,又陪其共饮了一些谷酒。而谷酒提供者谢礼筠在明知黄某已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不但未尽劝阻义务,且还主动提供大量谷酒供其饮用。据此,判令章琥卓、谌珺旒夫妇赔偿14000元,谢礼筠赔偿14000元。一同饮酒的另两人各赔偿7000元。

  柳叶瑺与黄某并不相识,也没有参与饮酒,不承担责任。被告张某虽然饮酒,但从调查及证据判断,张某仅少量饮酒,且饮酒系受黄某所迫,亦无证据证明其有敬酒、劝酒等行为,故不承担责任。

一起吃饭喝酒,同桌人有劝阻义务

  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在特定环境下,人人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

  另外,同桌吃饭喝酒后,明知当事人开车仍放任其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或本人死亡的,同桌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像这样惨痛的教训,平常生活中还有不少——

  就在前段时间,微信朋友圈热传四段短视频,《28岁漂亮伴娘文昌参加婚礼,喝酒过多造成酒精中毒死亡》,喜事变丧事,令人痛惜。伴娘狂喝白酒致死,劝酒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加生日宴醉死

  一桌人陪了11万

  2015年2月28日晚上,德阳中江清河乡石碑河村刘欢(化名)过 19 岁生日,便邀请同学、朋友周光(化名)等14人来家里参加生日聚会,周光当场醉倒。凌晨三四点钟,刘欢醒过来时,发现身边睡着的周光已经嘴唇发紫,喊不应了。经送医抢救,周光还是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醉酒后呕吐物阻塞支气管窒息死亡

  经清河乡司法所调解,最后刘欢等同桌吃饭的14人赔偿了周光家11万元。

  共饮白酒醉死

  5朋友担责

  今年3月10日,贵州省一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14年8月23日,伍某邀请张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期间共饮两瓶白酒。

  吃完饭后,晚9时许,张某提出请伍某等人吃宵夜,再次饮下3瓶白酒。最后,其中两人送张某回家。

  次日凌晨,张某之妻发现张某身体异样,遂拨打医院急救电话,经医院医护人员检查,张某因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死者家属将死者的5个朋友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死者的5个朋友分别承担2%的死亡责任。(《华商报》)

  法官提醒

  法官介绍,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