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法院对原汨罗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中队长舒某、何某共同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两被告人舒某、何某利用担任汨罗市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砂石办)中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湘江汨罗段、沅江汨罗段水域禁采区的巡查执法工作期间,两人经商量策划后,先后放任长江砂石公司和砂石采挖个体户孟某某在禁采区采挖砂石,并多次收受孟某某贿赂60万元,收受长江砂石公司经理廖某某贿赂38万元,共计受贿98万元。其中,被告人舒某向被告人何某隐瞒收受贿赂款30万元,实得现金64万元;被告人何某实得现金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何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 犯罪过程中,两人均系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舒某应按参与共同受贿98万元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应按参与共同受贿68万元犯 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没有退赃;被告人何某在案发后委托家属主动退清全部赃款,真诚悔罪,法院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并将对被告人舒某犯罪所得6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来源 汨罗市人民法院 邹满意)